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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婚姻登记

第五节 婚姻登记


 
  

  旧社会实行买卖婚姻,男女双方不得自由。民国时期曾规定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
但民间未能推行,登记者寥寥无几。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于1951年颁布《婚姻法》,废除买卖
婚姻,实行婚姻自由。1955年公布《婚姻登记办法》,严密结婚手续。

  本县按《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办理结婚登记。

  1951年婚姻法公布时,妇女人身获得解放,挣脱买卖婚姻,当时本县离婚者居多,约占封
建买卖婚姻的三分之一。之后,结婚、离婚登记逐步走上正轨,但有一段时间,有5%的男女双
方不登记就同居,经人民政府教育后逐步办理了登记手续,不登记者为数越来越少。

   近几年婚姻登记状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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