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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保与福利

第三节 劳保与福利


 
  

  劳动保险

  1951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本县部分企业开始实行。当年实行的职工有50人。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职工人数不断增加,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职工范围逐步扩大,待遇标准
逐步提高,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及其家属的人数逐年增加,劳保、医疗、疗养事业迅速发
展。据1985年统计,全县70%以上的职工执行了劳动保险条例和退休制度,有10%的职工在保险
公司订立了保险,全年用于保险的费用已达6.5万元。

  本县于1964年以来,积极兴办医疗卫生事业。到1985年底,各企业建立的医院、卫生所、
保健站等达20余处,设床位50多张。全县每年用于职工及其家属的医疗费达79.7万元。在职工
患病、负伤、生育期间,还发给本人工资的 50%至100%的病、伤、产假的工资。保险制度使职
工的生、老、病、死、伤、残有了可靠的保障,免去了后顾之忧。

  福利待遇

  提取福利费 在岗职工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数国家给提取福利费,用于职工的支体活动
和困难补助。据1982年统计,全年共提取劳保福利费 166.7万元,用于退休、退职,离休费用
46.6万元,用于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11.7万元,用于医疗卫生费77.4万元,用于困难补助
费6.2万元,用于农副业生产补贴费0.6万元,用于文体宣传费 5.8万元,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
补贴费5.6万元,用于其它费用12.8万元。

  退休职工待遇 1985年底,全县退休职工已达 341人,对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按规定发给
月工资的 80%、75%、70%等退休生活费。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而退职的职工,
国家也给予本人原标准工资 40%的退职生活费。为了切实保证退休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国家
还规定了退休费最低保障数(30元)和对因工致残需人扶持的给予加发40元护理补助费的待遇。
1985年国家工资改革时,对改革前离、退休的老职工补发17元生活费。为了照顾好这些离、退
休老职工,县委成立了老干部局,各系统也建立了老干部工作机构和活动室,由专人负责定期
组织离、退休老职工进行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

  对女职工和婴幼儿的照顾 女职工生育期间,可休息两个月产假,工资照发。婴儿哺乳期
间每天给予哺乳时间。婴幼儿入托每月给14元的补助费。1985年底,全县各机关,企事业举办
的托儿所、幼儿园、哺乳室40多处,收托婴幼儿500多名,工作人员14多人,其中保教人员110
人。全年用于托幼事业补助费4万多元。

  职工探亲假 为了解决两地生活的职工与家人团聚,根据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
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 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给假
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
父母的,每4年给假 1次,假期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
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职工休息 职工每日实行8小时工作制,其余时间自由支配;星期日休息,元旦放假1天,
“5月1日”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10月1日”国庆节放假两天。另据1985年国家规定,国家干
部每年按工龄和年龄分别给予不同的休息日。具体时间是:工龄超10年、年龄超31周岁的每年
休息日10天;工龄超15年的每年休息日为15天;工令超20年的每年休息日为20天。

  冬季取暖补贴 根据1950年全国统一规定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办法,本县职工开始享受冬
季取暖补贴。开始每人35元,发给个人。后来又改为30元。1965年升为37元。1978年开始,按
国家规定,对住公办暖气宿舍的职工,实行由国家免费供暖的办法,不发取暖费。自立门户的,
全部发给个人。1985年,本县全年发取暖费57.9万元。

  洗理补贴 按1983年省财政厅规定,职工每月发给洗澡、理发费补贴 2元,随工资按月发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