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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划生育措施

第二节 计划生育措施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中本县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者为晚婚;男
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前提下,女方在24周岁以上生育者为晚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
孩子为少生;提倡生育聪明健康的孩子。达到这些要求的由所在单位或生产队给予奖励。

  奖励与照顾

  奖励与照顾按照1983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执行。对晚婚的由所在单位或生产
队奖励男女双方各40元。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从领证之日起,城镇每月发给保健费 5元,
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农村则根据生产队收入情况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4~5元。对第一个孩子
智力低下或残疾者,可给予生第二胎的照顾。

  限制与惩罚

  本县在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中对限制与惩罚做以下几项具体规定:

  1、第一个孩子出生4个月内必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并落实节育措施,经教育不执行者
罚款200元。

  2、凡计划外生育第二胎者,非职工的罚款1 800元,单职工的停薪留职 5年,如系双职工,
女方停薪留职5年。

  3、凡计划外生第三胎者,非职工罚款2 600元,单职工的开除公职,双职工的女方开除公
职,男方停薪留职两年。

  4、凡是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年满 35周岁以上的夫妇,经医生检查是适应症者,男
女必须有一方结扎。

  技术指导

  本县从1965年开始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81年成立了计划生育指
导站,站内设一支常年在乡下巡回做手术的技术小组,并开展发放避孕药具、咨询、婚前检查、
透环、放环,引产、人工流产等业务,各乡镇都配备由村卫生所大夫、乡镇卫生院妇科大夫组
成的2~8人手术队,县内各级卫生医疗单位都有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任务。

   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措施统计



   全县计划生育实绩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