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第一节 民国时期警察组织 机构沿革
桦川县设治前,由依兰府管辖的佳木斯镇设有巡警分局,分局下设一派出所,位于佳木斯
镇以南20余里的三合屯。由临江州管辖的悦来镇一带也设有警察组织,但不归巡警局调遣,属
地方筹款自办,类似团练。
清宣统二年(1910年)正月二十日,依兰府经历孟广钧奉命在佳木斯镇开办设治事宜。巡警
为内政之要务,列为首办。经呈请上司批准,于三月六日将佳木斯镇内的原巡警分局改升为桦
川县城乡巡警总局,三合屯派出所改为警区。委任了警务长、书记员、会计员、队长和稽查员,
挑选了马步巡警30名,于佳木斯镇内设岗加哨,昼夜巡逻,维持地面。
清宣统三年(1911年),巡警局扩大为两区四个派出所。一区驻悦来镇,下设八家子、会龙
山两个派出所;二区驻佳木斯,下设三合屯、火龙沟两个派出所。
1912年(民国元年)11月,县署迁驻悦来镇。但佳木斯商民辐辏,一个警区难以控制,经呈
请省宪批准,巡警局仍驻佳木斯镇,更名为警察事务所,所有该镇烟赌各案均委警务长代判,
按月报表。
1914年(民国3年)8月30日,政府公报公布了县警察官制。12月按新官制改组,县警察事务
所改为警察所。所长由县知事兼任,原警务长改任警佐,原有科员等名目一律取销,按新官制
重新安排。仍设两区四个派出所,并订立了《桦川县警察所办事细则》,以遵行事。
1917年(民国 6年),警察再次扩充。原为两区,复增一区,编为第三区,并添设保安马队,
附设两个派出所。
1918年(民国 7年),为防止胡匪攻城,佳木斯镇警察又添设一区,编为第四区,区下设六
个派出所。第一区管境属平政、粒民;第二区管境属阜财、兴利、富田、向化、归仁、安业;
第三区管境属永丰、久泰、履安、养正。保安马队分驻沿江户口较多之区,以资补助;第四区
驻防佳木斯镇,分驻各门。
1920年(民国9年)7月,因经费不足,将第三警区和保安马队全部裁撤,原第四区改为第三
区,马警赳归警察队,并为第一区。官警减到218人。
1924年(民国13年),亦因经费不足,于7月归并警区。按桦川县外8区分为两警区,一区驻
县城,专管东四区保安、行政事宜;二区驻佳木斯,专管西四区保安、行政事宜;警察队驻警
所院内,专管催租、传差等事宜;游击队驻守不定,专管剿捕。
1925年(民国14年) 7月,警察添设两区,复为四区两队。第一区驻县城,第二区驻佳木斯,
第三区驻太平川,第四区驻腰火龙沟,警察队驻警所院内, 游击马队驻蒙古力。警额增至360
人。
1926年(民国15年)11月,警察组织改设四区四队。一区驻县城,二区驻佳木斯,三区驻太
平川,四区驻敖其,保安警察马队驻蒙古力,保安警察步队驻警察所,卫生队附属于警察所,
消防队驻佳木斯镇东。官警计373人。
1928年(民国 17年),警察增设五、六两区。五区驻柳树河子,六区驻孟家岗。官警达512
人。
1929年(民国18年)2月1日,县警察所改称公安局,六个警区改为六个公安分局,
下设19个派出所。官警达590人。
民国时期桦川县警察组织机构发展表
续前 民国时期桦川县警察组织机构发展表
民国19年(1930年)县公安局组织机构表
职权范围
民国时期,桦川县警察章程对公安局各股职权范围有明确规定,列表如下:
民国时期县公安局各股职掌事务一览表
续前 民国时期县公安局各股职掌事务一览表
警察勤务
治安管理 民国时期,警察权限颇大,干涉社会上不合乎统治阶级意志的各种现象,未有
警察权未到而行政权可达者。
桦川县当时治安重点为悦来、佳木斯两镇。因两镇人口稠密,市场繁华,故市场和交通要
冲投放警察较多,大量罚金皆来源于此;在农村主要以捉赌为主。
据1923年(民国12年)统计,全年违警者651人(次),其中妨害安宁者 95人,妨害秩序者93
人,妨害公务者58人,诬告伪证及湮没证据者28人,妨害交通者68人,妨害风俗者78人,妨害
卫生者73人,妨害他人身体、财产者158人。
县警察所违警罚金一览表
防匪巡边 警察巡边,重在防备胡匪。1916年(民国5年),县公署整顿9项要政,警察列为
重点。关于巡边一项,规定各区警察除按管辖区域路线梭巡外,与邻县接壤地点须定期会防,
并订立了会防简章。简章要点是:
(一)会防时间:与宝清县10日一次;依兰、富锦两县6日1次。
(二)会防地点:与依兰县会防地点是腰火龙沟架山;与宝清县会防地点是七星砬子。
(三)会防分工
与依兰县交界之腰火龙沟由第二区第二分所派警会防;
与依兰县交界之柳毛河子由第二区第二分所派警会防;
与宝清县交界之七星砬子由第一区第一分所派警会防,
与富锦县交界之西包包山由第一区第二分所派警会防;
与富锦县交界之笔架山由第一区派警会防。
(四)会防须在执照腰牌上划到。
(五)会防职责:会防时,如遇有行路可疑或迹近不法,务须一律盘诘获送,若遇股匪并应
彼此合力剿捕,不得故分畛域。
消防管理 桦川建县初期,苦于经费短缺,未成立消防机构。宣统二年三月,在 《(试办
巡警卫生章程》十条中规定:“如遇火警,由局长督带巡警往救,凡本街铺户,每家一人,各
带水桶一具,齐赴扑灭,若仍前观察不前,查出议罚。”要求虽严,始终无人负责,效果不佳。
后来,警察所长侯兆锡,召集农商士绅商议,筹建消防。于1925年(民国14年) 9月正式建立消
防组织,驻所在佳木斯镇关岳庙前,筑有望火楼,队兵15名,饷糈由警额抽筹。民国14年到15
年,前后救火5次,较大火警有警察所前院王升馆东房失火,均能扑灭,未及延烧。
消防设备主要有:
水龙机1架,水龙袋1条,水龙举手1个,水龙1个,大绳2条,铜锣1面,大斧2把,小斧4把,
水龙车轮1副,小洋锯2个,沙灯1对,铁丝1根,铁二齿子3把,铁三齿钩子 3把,铁钩杆各6个,
望火楼1架,大木楼1架,火牌400个,水牌800个,消防队练习铁杠及木平台各1。
卫生管理 桦川设治后,于宣统二年(1910年)三月制定《试办巡警卫生章程》十条,令县
巡警总局监督执行。民国时期,县公安局设卫生股,专管全县卫生事宜。所管卫生项目有环境
卫生、公共卫生、医疗营业、传染病防治、督促种痘、人民保健及死亡检验等。管理方式主要
是检查、登记、罚款、取缔。当时,对医疗卫生管理不力,缺乏技术指导,保障不了人民的身
心健康;对环境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要求颇严,各商号、摊贩每天早晚须两次打扫周围环境,
违者以罚款论处。据记载,1931年(民国20年)6月 30日全县进行卫生大扫除,悦来镇、佳木斯
镇等工、农、商、学和市民倾巢而动,在警察的指挥下进行,并摄影留念。
警察训练
县警察初无教练,后警察所长侯兆锡拟设教练所,借用佳木斯第八校北室为教练室。每期
训练定额30名,由各队按区队、班抽调,不限官警。业于1926年(民国15年) 8月底毕业一班,
续办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