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沦陷时期警务组织 机构沿革
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 5月,日本侵略者占领桦川后,将原县公安局改为日伪警察组织。
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6月至1937年(伪满康德4年)11月,伪县警察组织称警务局。第一任局长
侯兆锡。局址设于佳木斯镇。
伪警务局内设警务、司法、保安、卫生、特务等科;外设督察处、书记处、警卫队。各科
由警佐1人任科长、巡官1人为科员。督察处由警佐 1人任督察长,巡官10人任督察员。书记处
设书记长1人、警长8人做缮写、收发1人。警卫队由警佐 1人任队长,巡官2人任督察员,警长、
警士40人任队员。
伪警务局设 6个分局,第一分局悦来镇,第二分局佳木斯镇,第三分局太平镇,第四分局
大来岗,第五分局柳树河子,第六分局孟家岗。1939年(伪满康德 6年)分局改称警察署。武警
大队150人,驻在悦来镇。日本人警佐中井为指导官。全县伪警计400人。
1937年(伪满康德4年) 12月,伪县警务局改为警务科。警务科设警务、特务、司法、保安、
警备等股,直辖东、中、西3个警察马队、1个武装警察队、1个警备队、3个警防所。
警务股 管理全县警务系统的人事、财经、服装和制定警务规则、警尉补以下的任免、赏
罚等。股内分人事、督查、经理等 8项。该股于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设警察官训练处,1943
年(伪满康德10年)设督察室。
特务股 专司全县的“政治阵地”控制,进行侦察“政治案件”,直接管理各署的特务系。
股内分内勤、外勤两项。内勤负责保管,写一般特密文件和“犯罪”通报、通辑令和填写特务
重点侦察的人名簿和重点注意的人名簿等。外勤负责侦破政治案件,控制、发现“思想政治犯
人”。指派密侦进行特务活动。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到 1938年(伪满康德5年),外勤称“搜
查班”。
司法股 专司各种刑事案件审理,登记被拘留人员名簿,现场照相,取指纹,掌握刑事上
要侦察的人名簿,管理户口及写通缉文件等。1940年(伪满康德 7年)司法股撤销,并入保安股,
保安股设司法系。
保安股 管理取缔行业,战备资材搜集,推行经济统治政策,卫生防疫等。 1940年(伪满
康德7年)保安股改称经济保安股。
警备股 掌握“治安肃正”。股内分警备、警防两项。警备负责武器、弹药、警备通讯。
警防负责武装警察的“讨伐”、节日警戒、防空训练等。警防设有警鸽和警备艇。 1940年(伪
满康德7年)警备股改称警防股。
警察署为警务派出单位,归警务科管理。伪满时期全县最多设10个警察署。
佳木斯警察署 设于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 6月,初称第二分局,伪满康德元年改称佳木
斯警察署。1936年(伪满康德3年)1月,佳木斯市制,设警察厅,撤销佳木斯警察署,人员并入
巨宝山警察署。全署50余人,设警务、司法、保安、特务 4股(系)。下设东门、西门、南门、
北门、四合屯、蒙古力、东门外、直辖8个分驻所(派出所)。
悦来警察署 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 6月设立,初期为警察第一分局,伪满康德元年改称
悦来警察署。署内设警务、司法、保安、特务 4个系。下设东门、西门、南门、北门、埠头、
孟家岗、西大桥、苏家店、田禄村、直辖10个派出所。全署人员最多达80多人。
巨宝山警察署 设于1936年(伪满康德 3年),署址在长发屯。署内设司法、警务、保安、
特务4个系。下设马大桥、西太平川、东朝阳川、东四合、横道河子、柞树岗、直辖7个分驻所。
全署计40多人。
四合山警察署 建于1936年(伪满康德 3年),署址在四合山村。署内设警务、司法、保安、
特务4个系。下设锅撑石、苏木河、四合山、格木苏岭4个分驻所。全署计40多人。
大来岗警察署 建于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署址在大来岗。署内设警务、司法、保安、
特务4个系。下设黑通、敖其、杨坤、火龙沟、直辖5个分驻所。全署计40多人。
弥荣警察署 设于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原为永丰镇警察署,伪满康德四年改为弥荣警
察署。署内设警务、司法、保安、特务4个系。下设向阳、大梨树沟、小梨树沟、直辖4个分驻
所。全署计30余人。
小石头河子警察署 1936年(伪满康德3年)由驼腰子金矿接收过来的,1944年(伪满康德11
年)6月撤销。署内设警务、司法、保安、特务 4个系。下设驼腰子、大金缸、小石头河子、直
辖4个分驻所。全署计40余人。
太平警察署 设于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署内设警务、司法、保安、特务 4个系。下设
营子岗、山湾子、会龙山、直辖4个分驻所。全署计30余人。
千振警察署 1943年(伪满康德 10年)由依兰划归本县。署内设警务、司法、保安、特务4
个系。下设阎家、柳毛河、梨树沟子、九里六、直辖5个分驻所。全署计30余人。
柳树河警察署 建于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1938年(伪满康德 5年)撤销。署内设警务、
司法、保安、特务4个系。下设板子房、苏家店、直辖3个分驻所。全署计40多人。
伪警务科暨下属组织机构略图
伪警活动纪略
实行治安整治 日军占领桦川后,为防止人民反抗,1933年(伪满大同2年)5月,伪警务局
开始收取民问武器。各警察署警察,在民间翻箱倒柜。收回枪支弹药除警务局自留一部分装备
自卫团和警察队外, 其余送交佳木斯南岗日军司令部。按规定, 所收枪支每枝付给枪主伪币
30~50元,但这笔款全被各级官吏贪污,枪主一无所得。
1936年(伪满康德3年)秋至翌年冬,全县组织4个“宣抚工作班”,分别到各保(分驻所)召
集乡民,灌输“日满协和”、“王道乐土”、“民匪分离”、“劝降归顺”等反动思想。
1937至1938年(伪满康德4年至5年),日本侵略者为割断群众与抗联的联系,残酷地推行集
家并户政策,强迫分散居住的农民到指定地点居住。对迁移拖慢的农民将房屋一律烧掉,对反
对迁移的农民一律杀掉,对迁移户的好东西一律抢光。在两年的集家并户过程中,全县被烧房
屋两万多间,被弃土地20多万亩,被抢的东西价值100多万元,被杀百姓上千人。
为了实行大“讨伐”,日本侵略者于 1936年(伪满康德3年)强迫农民大修警备道路。各警
察署警察分赴四乡,强迫各农户,抽丁派车,在通往山里的方向,劈山开路。许多农民抛家舍
业,劳苦终年,死伤不可数计。
为搜查控制抗联人员,1937年(伪满康德4年)日伪当局对 18岁以上的男女发放居民证明书。
证明书有本人的相片、居住地点、警察署铜印。居民随身携带,以备查验。证明书由警察署发
放,由各岗卡查验。
“讨伐”抗联 1938年(伪满康德 5年)前,桦川县境内抗联活动非常活跃。抗联三、六军
经常进出于桦川县西部的大来岗、火龙沟、草帽顶子、花拉沟一带。抗联独立师祁致中部队经
常活动于本县东部的悦来镇、 柳树河子一带。活动于本县的还有报号 “天元”、“五省”、
“文武”、“四合”、“九占”、“云中鹤”等武装队。伪警务科下令各警察署、分驻所,收
集各地抗联情报,报告给宪兵队,对抗联进行“讨伐”。从伪满康德3年至5年,伪警察伙同日
伪军,对抗联进行大小几百次的“讨伐”,如伪满康德3至4年,警佐王锡坤带领马队在火龙沟、
草帽顶、锅撑石一带伙同日军“讨伐”抗联多次;警佐李兴东带领马队,伙同日军在柳河子东
部一带对抗联“讨伐”多次;伪满康德 4年春,在山湾子附近“讨伐”抗联;在悦来镇东汶澄
岗一带“讨伐”抗日军;在腰林子“讨伐”抗联等等。
掠夺资源 1939年(伪满康德 5年),日本侵略者为适应侵略战争需要,进行所谓“资源调
查”,对人、物、钢铁、汽车、马车、煤油、木材、房屋、水源等全部资源进行调查。桦川县
各警察署警察在调查中,敲诈勒索。调查的结果,列表上报给县警务科,警务科再汇总上报,
提供资源资料。
1940年(伪满康德 7年),伪满粮食购销由严格“统制”变为强制购销,强迫农民“出荷”。
为达到彻底搜刮粮食的目的,伪县公署成立“搜荷督励本部”,督率收荷。本县伪警察极力效
忠于日伪当局,在催逼“出荷”时,在竹杆上绑上枪探子,草堆、炕洞、棚顶,甚至便所都要
捅捅,农民都称之为“绝后枪”。
大搞特务活动 伪警务局设有特务股。伪康德元年前,特务股人员较少。自 1936年(伪满
康德3年)日本人广野(外号阎王爷)任特务股长后,开始扩大特务组织,到处搜集抗联情报。经
常以“私枪”、“通匪嫌疑”将无辜群众以通抗联“罪”问处。1939年(伪满康德 6年)后,特
务股外勤人员分驻到各警察署特务系,称“特务视察员”,与特务股长直接联系。特务据点遍
布全县各乡镇、饭店、旅馆、商店、剧场、码头、车站,凡人们经常活动的地方,就设立特务
据点,都有便衣特务活动。
伪警官管理
伪警官训练 桦川沦陷初期,县武装警察由地方自卫团改编而成。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
县成立警官训练所,学员由学校和社会青年中招收。1935年(伪满康德 2年),伪省厅在佳木斯
成立地方警察学校,训练在职警察。县警官训练所撤销,统由省厅警校训练。 1937年(伪满康
德4年),警校对外招生,分普通科一部生和二部生。一部生学习3个月任警士,二部生学习6个
月任警长。1938年(伪满康德5年)前,日本人指导官、县长、科长可介绍采用伪警尉。
伪誓官级别 1937年(伪满康德 4年)12月,警官级别改为:警士、警长、警尉补、警尉、
警佐、警政,把原来的巡官改为警尉,新设警尉补一级。1944年(伪满康德11年)增设“执行警
尉”一级。1939年(伪满康德6年)7月,按伪“国务院”“文官令”,分甲、乙、丙三种委任官。
警佐为甲种委任,警尉、警尉补为乙种委任,警长、警士为丙种委任。在推行“文官令”时,
每年由伪三江省统一进行一次考试,成绩“优良”的晋级。
警官赏罚 为使警官为日伪当局卖命,县警务科对警察实行“精勤奖”,对警尉补以下人
员,凡不缺勤者发给“精勤”5元,每年一次,连得3年提升一级。实行年度奖,分年中和年末
两期发给奖金。由各署、队申报,奖金分 3等,按月工资提取,一等的为工资的百分之百,二
等的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三等的为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表彰奖”,警务科或指导官在检查
(巡视、巡阅)时认为有“功”的发给表彰奖状。每年奖一次,每署、队表彰一两名。
为强化警察力量,警务当局对衰老、体弱或不得力的警察给予退职、降职、免职处理。对
在职警察严厉监督。1943年(伪满康德10年)县警务科设“督察室”,设专职督察员 3人,对伪
警加强监督检查。1944年(伪满康德11年)警校招收伪国高学生,学习一年后为“执行警尉”或
执行警尉以下职务,以此来强化伪警察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