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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机构沿革

  1951年12月 5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成立桦川县人民
检察署,无编制,由县公安局代行其职,公安局长兼检察长。1955年1月 31日后,县人民检察
署改为人民检察院,仍与公安局合署办公。1956年 3月,县人民检察院开始单设,定编12人,
设秘书组、审查批捕组、审查起诉组、一般监督组。1958年12月10日,公、检、法合署办公,
成立政法办公室,下设5个科室。1959年9月5日,公、检、法三机关分设。1964年9月分县后,
桦川县重新筹建检察院,定编6人,1965年正式开展业务工作。

  1967年6月,“文化大革命”时期公、检、法实行军管,检察院被撤销。

  1978年7月30日,开始重建检察院。当年做筹备工作,机构设一名副检察长和3名助理检察
员,翌年开始工作,设批捕科、起诉科、法纪经济科和秘书科。

  1984年4月,机构改革,检察院设批捕科、起诉科、经济法纪科和办公室,编制15人。

  检察业务活动

  县人民检察院机构恢复后,于1979年 4月开始开展业务工作。各项业务活动基本做到按法
律原则进行。

  审捕 1979年 4月,检察院正式开展审查批捕工作。审批业务由批捕科承担。批捕科设科
长1人、书记员1人。批捕科在工作中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坚持逮捕人犯的三个条件,
即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有逮捕必要的,经人民法院或者人
民检察院批准,立即逮捕。

  历年审捕情况如下:

  1979年4月1日至12月25日,批捕科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类人犯42名,已审查处理
了42人,占受理数的100%。其中:批准逮捕的38人,占受理数的90.5%;不批捕的4人,占受理
数的9.5%。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人,退卷补侦1人。在审查批捕中,发现和纠正报捕定
性不准的3人,查出漏捕罪犯1人。

  1980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49人,已审查处理了49人,占受理数的100%。其中:
批准逮捕的45人,占受理数的91.8%;不批准逮捕的2人,占受理数的4.1%;退卷补侦的 2人,
占受理数的4.1%。在批捕的人犯中,属于五类重大现行案犯的 28人,占批捕人犯的62.2%。检
察院自侦贪污案犯1人。

  对审查直捕的16起21人犯做出决定的时间平均 3.8天;拘留报捕的案件21起24人,做出批
捕决定的时间平均1.8天。

  1981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53人,比1980年增加8.2%。经审理批捕了51人,占受
理数的96.2%,其中: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六类重大案件30人,占批捕人犯的58.8%,比上
一年增加7.14%;一般案犯21人,占批捕数的41.2%。批捕准确率达百分之百。在处理人犯中,
共受理公安机关直捕案件21起,最长时限11天,最短仅1天,平均为5.7天;拘留转捕20起,最
长时限3天,最短2小时,平均2.1天。

  1982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68人,经审查批捕的63人,占受理数的 92.6%。受理
人犯中,属于六类案犯的32人,比上年增加13人,经审查不捕的4人,占受理的 5.9%;退回公
安机关补侦的1人,占受理数的1.5%;改变公安机关定性的8人,占受理数的5.8%。全年批捕准
确率达百分之百。

  1983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93起,116人,其中:批准逮捕的88起,103人,占受
理数的94%;不批捕的3起,11人,占受理数3.5%;退卷补侦的2起2人,占受理数的2.5%。

  1984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76起,95人犯,其中:批准逮捕的66起,85人犯;不
批准逮捕的5起,5人犯;退补的5起,5人犯。在受理数中,属于7种打击对象的 45起,52人犯。

  1985年受理审查批捕案件46起,52人犯,其中批准逮捕的48人犯,不批准逮捕的 3人犯,
公安局撤销1起1人犯。

  起诉公诉 检察起诉和支持公诉由起诉科办理,起诉科设科长、助检员和书记员。

  1979年4月1日至年末,共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25起,33人犯,审查起诉到法院的
22起,28人犯,占受理数的88%。起诉的22起案件,没有退卷补侦的,均做了有罪判决。

  1980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43起,60人犯,其中审查起诉的40起,48人犯,占受
理数的93%;免于起诉的3起,12人犯,占受理数7%。平均办案天数21.9。退卷补侦的3起7人,
与公安机关共同补侦的4起6人,自行补侦的7起12人。起诉到法院的 48人犯中,有罪判决的45
人,未结的2人,无罪释放的1人。

  依法出庭支持公诉25次,发表公诉词21篇,旁听者达4 000多人次。

  1981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48起,65人犯,其中杀人案6起,强奸案6起,抢
劫案6起,盗窃案21起,伤害案6起,盗窃枪支案1起,失火案1起,抢夺枪支案 1起,交通肇事
案2起。审查起诉 42起,54人犯(起诉到法院的37起,报送合江检察分院三大刑案件五起),占
受理数的88%;免予起诉的4起,12人犯,占受理数的8%;退回补侦4起,4人犯;定性不准、证
据不足退卷1起,2人;移送外地处理的1起1人;与公安机关共同补侦的7起7人;自行补侦的14
起。移送到法院的54人犯中,均做了有罪判决。全年最少办案时限 2天,最多时限36天,平均
时限12.9天。

  依法出庭支持公诉37次,发表公诉词37篇,累计旁听达8 000人次。

  1982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51起,81人犯,比1981年上升6.2%,其中杀人案
7起,11人犯;放火案2起,3人犯;抢劫案5起,7人犯,强奸案8起,8人犯;抢劫、强奸案2起,
2人犯;强奸、盗窃案1起,1人犯,盗窃15起,35人犯;盗窃枪支1起,1人犯;诈骗案3起,10
人犯;伤害案2起,2人犯;失火案1起,1人犯。起诉到法院的 43起,56人犯; 42起做了有罪
判决,退卷补侦1起

  出庭支持公诉41起,发表公诉词35篇。

  1983年受理公安机关起诉案件102起,192人犯。经审查起诉91起,114人犯。

  出庭支持公诉50起,发表公诉词40篇。

  1984年受理公安机关起诉案件105起,144人犯,其中: 7种犯罪37起、43人犯。经审查起
诉84起,111人犯;追诉2起,3人犯,免诉17起,24人犯;不诉 2起,2人犯。出庭支持公诉81
起,发表公诉词81篇。

  1985年受理审查批捕案件69起,92人犯,其中属7种犯罪26起,28人犯。经审查起诉 55起,
67人犯;免于起诉案7起,12人犯;公安机关撤诉1起,2人犯;年末积存6件,11人犯。出庭支
持公诉53次,发表公诉词53篇。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由法纪经济科承担,此科设科长、助检员和书记员等人员。

  1980年经济检察是重点抓了县百货一商店一起影响较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重大贪污
案件。办案过程中,走访了 130多个机关单位索证,查阅了两年的劳保用品原始单据和有关票
据,终于破案,为国家挽回了损失,对当事人进行了挽救。

  1981年受理经济案件7起,立案2起,其中贪污案5起,立案1起;定罪免处2起,转处2起;
乱砍滥伐2起,转处一起,待查一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 453元。

  1982年受理经济案件6起,结交6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 398元。

  1983年受理经济案件10起,立案6起,结案4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 000余元。

  1984年受理经济案件10起,立案6起,结案4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6 000余元。

  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9起,其中立案3起,查结1起,转外地1起,做其它处理的5起。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从1980年开始开展业务活动,具体工作由法纪经济科承担。历年情况
是:

  1980年处理了3起法纪案件;1981年处理了1起法纪案件;1982年受理法纪案件 2起,全部
结案;1983年受理法纪案件2起,其中起诉1起,免诉1起;1984年查处法纪案件1起;1985年受
理法纪案件2起,立案1起,查结1起,转外单位处理一起。

  监所检察 1979年 6月开始,每月对监所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在押犯思想动向;对
在押犯进行思想教育;看守对犯人是否有体罚行为;犯人生活状况等等。1979年检查发现有久
押未决犯10名,及时做了处理;1980年坚持每月25日前后对看守所进行一次检查的制度。检查
时发现和纠正了 3起不安全因素,改进了在押人犯的生活,犯人听到了广播节目,看到报纸。
1981年共检查监所15次,其中检察院主管领导亲自检查 3次。检查中纠正了一些违反政策和法
律的现象。1982年检查监所12次。1983年检查监所 14次。1984年对看守所检查9次,其中检察
长检查 2次,联合检查3次,检察长训话5次,工作人员训话1次;预防逃跑事故1起。检查中,
对在押人犯进行政治教育,效果很显著。1985年按月定期检查看守所、收容所12次;节假日与
公安局、司法局、人大法制办等机关联合检查6次;给人犯训话6次。

  县人民检察院领导人更迭

  1、检 察 长 毛 彬 (兼)(1951.12.5—1953.2.10)

  2、检 察 长 初兆才 (兼)(1953.2.10—1954,5.15)

  3、检 察 长(未配备)

   副检察长 何文钧 (1954.5.15—1956.3.26)

  4、检 察 长 张 海 (1957.1.22—1958.12.10)

  5、检 察 长(未配备)

   副检察长 孙宝林 (1959.9.3—1960.5.17)

  6、检 察 长(未配备)

   副检察长 张殿阁 (1960.5.18—1964.8.14)

  7、检 察 长(未配备)

   副检察长 李逢臣 (1965.12.15—1967.6)

  8、检 察 长 庞旭东(1979.8.10—1983.7.20)

   副检察长 姜志远 (1979.8.5— )

   马景春 (1979.11.20—1984.5.10)

  9、检 察 长 陈德满 (1983.7.20— )

   副检察长 姜志远 (1979.8.5— )

   李 福 (1984.9.23— )

   高明礼 (1984.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