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院第一节 解放前司法 民国时期司法
司法机构 民国时期,县分三等,其一、二等县司法独立,三等县司法由县知事兼理。桦
川县属三等县,司法不独立,由县知事兼理。
桦川设治初年,设治员孟广钧兼理司法,遇有盗窃案件,由警务长协助审理。 1912年(民
国元年), 设治局由佳木斯镇移至悦来镇,县知事孟广钧以行政兼理司法。警察所仍驻佳木斯,
所有该镇烟赌各案,均委警务长代判,按月报表。1916年(民国 5年),县公署单独设司法科,
不设科长,审案、判案由县知事亲理,具体业务由承审员专办。司法科设承审员 1人、管狱员
1人、检验吏1人、雇员1人、公役1人,均承县知事之指挥监督。各员职责如下。
承审员:审理民、刑诉讼各项案件,编制判决书表和综理司法一切公文稿件。
管狱员:专管监狱暨看守所已决、未决人犯。
检验吏;专管检验事宜,兼收状纸讼费,保管司法卷宗。
雇员:随堂录供,缮写司法文书、表册。
承审员为审案的重要人员,由县知事按条件挑选,呈请高等审判厅长审定任用,报司法部
民政长备查。承审员受县知事监督。
1925年(民国 14年),佳木斯建立行署,亦设司法科,由承审员办案, 与警察划清权限。
1929年(民国18年),县公署机构改革,司法仍由县长兼理,承审员助理。佳木斯行署司法科改
为桦川县驻佳承审处。
案件审结 旧社会称诉讼为“告状”、“打官司”,是一件很难的事情。穷人们以其体验
一言概括了官场的通病,即“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诉讼章程明文规定:征收讼
费、票费,做为司法收入。凡民事起诉时,先缴纳讼费,方予受理。民事因财产而诉讼者,按
财产多寡征收费用。1921年(民国10年)规定征收标准是;
(1)十两以下三钱;
(2)二十两以下六钱;
(3)五十两以下一两五钱;
(4)七十五两以下二两二钱;
(5)百两以下三两;
(6)二百五十两以下六两五钱;
(7)五百两以下十两;
民国部分年份办案统计表
(8)七百五十两以下十三两;
(9)千两以下十五两;
(10)两千五百两以下二十两;
(11)五千两以下二十五两;
(12)五千两以上每千两加二两。
财产诉讼,承发吏递送文卷及传票,于10里以外者,每 5里加征金五分;道远不能往返者,
每日加征食宿费钱3角。
据民国档案统计,本县于1909年(清宣统元年)至1931年(民国20年),凡23年间,共受理民、
刑各案4 500件,其中土地案790件,婚姻案980件,民事纠纷案1 010件,抢劫案 120件,盗窃
案880件,杀人案75件,其它各案655件。
监狱 桦川设治初年,署旁建草房 3楹,以案情轻重,以内室外室分别拘禁。后县公署建
成,迁移到悦来镇,仍以草旧房为监狱,佳木斯镇署也以草旧房做看守所。 1925年(民国14年)
4月,县知事郑士纯呈文修监狱。批准后,于同年8月动工,1926年(民国15年)12月完工。
新式监狱房舍为十字形砖瓦房13间,位于县公署西南隅东向。内分已决监2间,未决监1间,
病监1间,女监1间,女病1间,看守所2间,中间十字交叉处,置看守室2门,房 3间,1为过道,
管狱员室1间,司法警室1间。监狱四周围坯墙,高12尺,下宽2.6尺,每面长9丈,共36丈。
佳木斯行署看守所于1925年(民国14年)10月动工,翌年竣工。
新式看守所房舍为拐字形,位于佳木斯行署的西南隅。砖瓦房 8间,分刑事看守所,民事
看守所,看守兵室,看守长室。西、南两面以署墙为所墙,东、北砖墙高10尺,宽2尺,地深5
尺。
司法警察 本县民国初年办案,以游巡队兼充司法警察。游巡队设队长1名,马兵6名,步
兵10名。伪桦川县公署办事章程中,对游巡队做了具体规定。
监狱看守所设主任1名,看守兵3名,除看守外,并兼充司法警察事宜。县长唐纯礼认为看
守责任重要,专任看守尚恐不及,使令兼任它事,势必贻误良多。遂丁1928年(民国17年)将司
法警察事宜改归游巡队兼办,令看守兵专任看守。游巡队事务扩大,兵员不敷分布,遂抽调地
方警察15名来县补助游巡队。
1929年(民国18年),依据县组织法规定,将游巡队改编为政务警察,设置警察22人,警目
2人,警长1人。
沦陷时期司法
沦陷初期,审判机关仍蹈民国旧制。本县属吉林高等法院所属审判系统。高等法院在依兰
设第一分院,第一分院在依兰附设地方庭,管理依兰地区各兼理司法县公署和承审处。桦川县
为兼理司法县公署,设司法科,主管悦来镇和各街、村的刑、民案件。桦川县隹木斯承审处设
承审员,主管佳木斯镇内的刑、民案件。
沦陷时期敌伪各级审判机关,以日本帝国主义法律判案,是镇压中国人民的法西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