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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构


 

  司法局

  民国时期,县公署设司法科,科内设承审员,实为审判机关。

  新中国成立初期,县人民政府曾设司法科,但仍为审判机关,不久即撤销。

  1980年10月,县人民政府重设司法科,司法行政由法院分出。1984年 1月,司法科改称司
法局,设编 5人。司法局职责是:开展法制宣传,管理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负责司法统计,
指导基层调节委员会工作,培训司法助理、调解主任等。

  律师事务所

  桦川县于1956年春曾建立法律顾问处,属人民法院机构,1958年撤销。1980年 5月,重建
法律顾问处,设编 8人,1985年改称律师事务所。职责是:担任辩护人,解答法律询问和代写
法律事务文书、民事代理及办理非诉讼案件和担任法律顾问。

  公证处

  桦川于1980年12月成立公证处,设编 2人,隶属司法局领导。主要任务是证明国家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它的真实性、合法
性,以保护公共财物,保护公民身份与财产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司法办公室(法律服务站)

  桦川县于1985年7月,在全县15个乡镇建立了司法办公室(法律服务站),各设1名司法助理,
由所在乡镇和司法局双重领导。其业务范围是:指导、管理调委会的工作,行政裁决较为复杂
的民间纠纷;开展法制宣传,搞好普法教育;协助联系公证业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
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行政统计工作。

  调解委员会

  新中国成立后,各村、街道、工厂等逐步建立起民事调解委员会,但由于受“左”的干扰,
所起效果不佳。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对各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 1985年共有调解组织447
个,调解人员1 44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