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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1955年我国公布了第一部兵役法。1984年 5月公布了修改后的兵役法。按照兵役法规定,
桦川县从1956年起实行义务兵役制。每年征集一次,数额由军分区分配。征兵工作在县委、县
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应征青年的登记、思想
教育、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和后勤等项工作。

  从1956至1985年的29年间,本县应征入伍青年达7 250多名,每年平均25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