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预备役

第四节 预备役


 
  

  预备役是兵役义务的一种。退出现役的军人和依照法律而未入伍的公民,按规定编入预备
役,随时根据国家需要应征入伍。195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战士服满现
役后,转入第一类预备役,并随时准备应征。20多年来,由于只强调民兵工作,而对预备役制
度的执行有所忽视。1980年12月1日起恢复预备役登记工作。1982年4月至 6月,对1980年以前
的退伍军人进行了普查登记。

  预备役由县人武部、公社人武部和各科级单位共同管理。县人武部负责当年退伍军人的登
记,确定服、免预备役。公社及各科级单位,负责预备役人员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