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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妓院取缔

第二节 妓院取缔


 
  

  旧社会允许开设妓院,妓女多数是被迫入院,受压迫、污辱尤甚。

  桦川县从民国初年开始出现妓院,最初是由日本人开设的。据1919年(民国8年)2月16日县
警察所调查,桦川县佳木斯镇有日本僚娼之日妓村上春、山本秀、山越高、山岗春、野春金等
5名,在 “春日楼”开设妓院。之后,娼妓逐年增多。在1922年(民国11年)的全县人口职业统
计中,有娼妓63人,其中佳木斯镇58人,悦来镇5人。据1930年(民国19年)11月 15日统计,全
县有玉卿堂、桂兰堂、燕乐堂、雅仙堂、玉春院等妓堂、妓院87家,妓女140名。

  1921年(民国10年)6月3日,县警察所所长侯兆锡,以人道为宗旨,组织拯救妓女之济良所。
其简章规定:凡妓女以业娼为职,或受领家虐待,一经入所,他人不得干预。妓女入所后,学
习三个月女工方准择配。自1921年10月至1923年 6月,择配出所之妓女先后有金红、金荣、凤
鸣、月仙、金红、金风等 6名妓女。济良所不能从社会制度上解决妓女们的命运,只能挽救一
少部分妓女,所起作用微不足道。

  沦陷时期,私人妓院有增无减,日本当局开设公妓又有十余所,妓女命运更加悲惨。

  1945年 8月解放后,日军妓院解散,私人娟妓仍存。1946年反奸清算运动开始后,人民政
府明令取缔娼妓制度,组织妓女进行学习、劳动,帮其选偶择配,安排职业,改造成自食其力
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