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赌场取缔
第四节 赌场取缔
赌博为一种不正当娱乐活动,是社会的一大危害。旧社会赌风盛行,赌具有天九、骰子、
纸牌等,赌博形式有看纸牌、掷骰子、押宝、出会、打麻将等。解放前有以开赌场为业的,民
国时期县内有大宝局一处,叫戏园子宝局。沦陷时期县内有 6处宝局、两处骰子局、三处牌九
局,还有俄人开的两处红黑宝局,各较大村、屯都有会局,逢年过节赌博者更多。
民国时期,赌博也在社会诸禁之中,县警察局也查处一些赌场,曰“抓赌”。如1921年(民
国10年)8月20日,马巡(骑警)长齐国忠,在太平屯宋殿有家借屋放宝局,赌后被检举,共逮捕
赌犯22名,房东被罚款50元,其余赌犯被罚 100元、70元、10元不等。又如1925年(民国14年)
12月28日,县公署刑事判决书云:杨兴阁,身为县保卫总队稽查员,于民国14年春节,在乡下
营子岗小堆峰、板子房、马架屯、东柳树河子、刘家店开 5处宝局。杨兴阁以假宝盒子做圈套,
诱骗孙凤输钱40万吊,除还马匹粮食外尚欠21万吊,被迫典地20垧、房 4间;李永芳被诱输37
万吊,除用去三匹马和数石粮外,尚欠18万吊,被迫典地 18垧、房2间。致使孙、李两家倾家
荡产。
实际上民国时期的社会制度对赌博是欲禁欲纵,明禁暗不禁,特别是一些负责禁赌的官吏
带头开设赌场,更使赌风盛行,成为社会公害。日伪时期赌风有过之无不及,对人民危害更大。
新中国成立后,明令取缔赌博,对有些玩具,如麻将、扑克等,被纳入正常的娱乐活动用
品。决不允许利用其赌输赢。但由于受旧社会赌博恶习的影响,有些游手好闲的人仍暗地搞赌
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人民政府明令对其查禁,对严重的赌博分子通过劳动、罚款、判刑等
各种方式进行改造,通过不懈地工作,逐渐杜绝赌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