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桦川县公署办事章程
附录
一、重要文告、决定
(一)桦川县公署办事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修正各县官制令订之。
第二条 本公署办理全县行政兼司法及监督警察、教育、财政、实业各事宜,名曰桦川县
公署,照规定为三等缺。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本公署设行政、司法两科。
甲、行政科设科长一员,科员五员,书记长一员,雇员六员,公役四名,并设游巡队长一
员,马队兵六名,步队兵十名,均受县知事之指挥、监督,所有俸薪饷项按照规定预算开支。
(一)行政科长一员,承知事之命令,综理行政上一切重要及通常文牍事务,随时督同办事
各员,各勤职务考核成绩。
(二)编辑兼统计科员一员,办理关于城乡区域户口、地亩、风俗土宜、教育、实业、农工
商、畜牧、调查书类表册各事宜及各项统计书表。
(三)会计科员一员,经理各项经费收入支出款目,编送预算计算书表,登记簿记。
(四)文牍科员一员,帮同科长办理行政一切公文稿件。
(五)收发科员一员,专司收发往来公文登记编号。
(六)庶务科员一员,掌管一切庶务、保存公有物品及征收租赋事宜。
(七)书记长一员,专司分发缮写核对公文表册暨登记编号、保管行政卷宗事宜。
乙、司法科设承审员一员,管狱员一员,检验吏一员,雇员一员,公役一名,承县知事之
指挥监督。
(一)承审员一员,审理民刑诉讼各项案件,编造判决书表及综理司法一切公文稿件。
(二)管狱员一员,专管监狱暨看守所已决未决人犯。
(三)检验吏一员,专司检验事宜兼收状纸讼费,保管司法卷宗。
(四)雇员一员,随堂录供,缮写司法文件表册。
第四条 游巡队应勤职务,大要如下:
(一)游巡队长应以秉承长官之命令指挥约束,认真教练各兵士为责任。
(二)游巡队长、兵士应以巡查匪类、缉捕盗贼、保卫地方为大要。
(三)游巡队长、兵士非奉命令不得擅离自由行动。
(四)游巡队兵士除奉命差遣外,暇时应仍加操演,每夜轮派守卫、站岗、巡逻,不得有误。
(五)游巡队兵士每夜定更时应点名一次,夜间守卫巡逻最宜注意,如遇有警,鸣笛为号,
各宜警醒,齐集防御。
(六)游巡队兵士奉命出外,遇待人民宜用和平,不得滋扰,侦缉匪盗务期必获,不得懈纵。
(七)游巡队兵士如果缉捕勤能,有功必赏;倘有玩忽贻误以及不法行为,轻则斥革,重则
究惩。
第五条本公署自县知事以次各设办公室,所有署内人员均应依规定时间就席办公。
前项办公时间,知事分季规定,随时传知值班。散班,惟特别紧要事件必须当日办竣者,
应以办竣散班。
第六条 公牍凡分特别紧要及最要、次要、例行四项。特别紧要者到科即刻拟办,最要者
当日办讫,次要者不得过两日,例行者不得过三日。但应行调查事项不在此限。
第七条 本公署人员办事勤惰,由知事督察,分别劝惩。
第八条 本公署例假日期照例休息,如遇紧要事件仍须随时核办。
第三章 处理文牍之程序
第九条 外来文二朽由收发处拆封摘由,挂号送交县知事阅核,书到日期分别盖戳,批发
主管各科拟稿送核。
第十条 各科承办文件应各立本科收文号簿摘由、登注,并盖到科日期。
第十一条 各科拟定稿件应由本科设立稿薄摘由,挂号由科长复核,送交知事判行。
第十二条 凡已判行之稿,均交书记长分发缮写、校对、登抄印簿,送交知事签名用印,
交收发处编号封发。
第十三条 文件印发后,由送发处将稿送交书记长。将已办之稿及外来文件附卷编写归档。
第十四条 凡核办稿件,所有送稿判行、送签印发、归档日期,均于稿而填注。
第十五条 行文秩序,对于督军、省长暨警务处长、各厅长、道尹均用呈;对于各县知事
及税捐征收局、电报局均用咨;对于陆防各营及商会均用公函;对于警察所,劝学所、农会、
保卫团均用令。
第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
中华民国九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