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桦川县政府关于留公产公地的布告
(四)桦川县政府关于留公产公地的布告
(民字第三号)
以前在反奸清算时侯,因为没有能总的合计,各村留下的公地公产,数目不一样,有的多,
有的少,有的村没有专人管,有的管得不好,还发生过搂钱、乱用乱花的事,把革命财产糟塌
了,这是不好的,现在规定:
(一)公地公产都交给区政府总起来管。
(二)乡里有小学的,可以留五垧到十垧做学田,由乡政府管。
(三)有些村的民兵,自卫队需要半脱离生产,或要给些补助的,可以留三垧到五垧做军火
田。耕种这些公地不准摊派工,只能租出去,也可以由民兵、自卫队大伙儿种。
(四)新开辟的村和乡,在斗争起头,可以留一部份活动地,斗争一完,就应该照以上规定
办。
(五)各村、乡清算出来的粉坊、豆腐坊、小烧锅、合作社,这些公产不能当成各村、乡农
会自个儿的,其盈利应拿出来做本村、本乡办学校和武装活动的花费。
(六)公地、公产还要组织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好好的,还要严格规定怎样用。一定时侯要
把收支帐目向全村全乡老百姓公开,向上面报告,这样可以免得坏蛋搂钱,乱用乱花。
县 长 张伯然
副县长 蔡 藜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