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共桦川县委关于当前农村工作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
(七)中共桦川县委关于当前农村工作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
各党委(组)、直属总支、支部:
在伟大领袖毛主席为农村工作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我县农业学大寨的群众运
动发展到了新的阶段,革命和生产形势大好。但是,在林彪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影响下,当前
农村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的斗争依然是尖锐复杂的,干扰了农业学大寨的深入发展。
为了落实毛主席关于安定、团结的重要指示,堵死资本主义邪路,迈开社会主义大步,必须认
真贯彻毛主席亲自主持制定的社教“十条”规定和“二十三条”、“六十条”以及中央一九七
一年八十二号文件,认真贯彻农村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自愿盈利,等价交换,勤俭办社,民主办社,坚持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制度等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省委对农村工作政策的有关指示和规定。同时,结合我县当前情况,对几个有关政策
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家庭副业问题
1、在优先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发展, 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社
员可利用剩余时间从事政策允许的家庭副业。
2、社员养猪要实行圈养。生产队种植的以每户半亩计算的饲料地所得饲料, 可拿出一部
分,通过购猪奖售办法补助给社员。
3、社员养羊,生产队可以出人给放,但每户不得超过三只。超过部分,合理作价交队。
4、社员养蜂,每户不得超过二箱。
5、职工每户可饲养禽几只到十几只。
6、职工每户可养猪一至二头。但不能影响工作,不许走后门弄饲料,不准高价卖肉。
7、职工不许养母猪、养羊和养蜂。有特殊情况者, 经过党支部批准,每户可养奶羊一只,
但不能影响工作。
8、职工、社员一律不准饲养大牲畜。
9、其它各项社员小宗家庭副业, 亦可给予必要的扶持,但要加强领导,不使影响集体生
产和违犯市场管理。
二、关于自留地小开荒问题
10、自留地主要是解决社员吃菜、补助口粮和饲料,不许利用自留地从事资本主义活动。
11、宅基地超过三分部分顶自留地。过杠自留地一律收归集体。
12、自留地提倡集体经营大部分,个人经营小部分。集体经营部分,提倡春定作物,不定
地块,秋分平均产量。但社员应摊种子、肥料、农药以及车马工、机耕、水电等费用。
13、生产队不能用自留地以外的集体耕地种菜分给社员。
14、不论社员、职工及其家属一律不准搞小开荒。过去各种开荒一律收归集体。
三、关于盖房问题
15、个人盖房子卖,是一种资本主义行为。对于倒卖房屋的,一律按投击倒把活动追查处
理。
16、对于职工、干部过去个人盖房的材料来源和侵占国家、集体资金、物力和运力的情况,
由本单位和工商科协同进行认真清理。首先查清一九七四年以来副科级以上干部个人盖房损公
肥私的情况,进行认真处理。
17、国家机关、事企业单位的党员和副科级以上干部不准盖房。
18、职工盖房要在保证原材料不走后门、不侵占国家和集体财、物、运力的前提下,经党
支部审查,报上级党委批准。
19、社员盖房要在不占国家和集体的便宜、还清欠款、确实需要的前提下,由大队党支部
审查批准,报公社党委备案。大小队干部盖房,要经公社党委批准。
20、经批准的社员盖房,要由生产队统一承包,社员交现金或交工分,取缔帮工的老习惯。
四、关于禁止弃农拉脚问题
21、农村各种车辆不准外出拉脚。特殊情况,要经公社审查,县革委会批准。
22、县计委在制订年度国民经济计划时,要通盘考虑运输计划。当国家运力不足,需用集
体车辆时,由县革委会统一安排。
五、关于单干与雇工剥削问题
23、严禁雇用“盲流”铲地、打草、托坯、修建、搞副业等一切雇工剥削行为。
24、农村铁、木、石、瓦、缝纫、理发等匠人不准单干或采取交钱记工的变相单干。
25、职工不准利用业余时间搞黑包工和其它资本主义活动。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
26、职工、社员不准养船及大中小型网具,现有的要由本单位协同水产科作价收缴。
27、严禁职工、社员割条、卖草、卖鱼、劁骟、揽放羊、卖黑药等各种资本主义活动。
六、关于职工、社员欠款问题
28、按上级文件指示,积极清理回收职工、社员拖欠国家和集体的资金。要充分发动群众,
实行破产还债。职工欠生产队款,所在单位应帮助积极回收。
29、生产队不要搞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实物分配,不要搞各种垫支。要控制社员预支,生产
队应掌握扣除粮、柴、菜所需工分的剩余部分参加预借,以减少新的三角债户。
30、职工领农村口粮一律交付现金。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月扣出下年口粮款,防止秋季领粮
欠资。
七、关于占用农村土地问题
31、土地为全民所有,农村社队、机关事企业单位,无权转让、处理。国家建设征用、拨
用农村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草原、山地等)应按省革委有关征用土地的规定执行。不符合省、
地规定擅自征占的土地要一律退还,包赔损失。
32、凡征用农村土地,要按省革委 〔74〕292号文件规定履行手续,不得少用多征、不用
先征或改变用途。
33、搞好村屯规划。社员盖房一般不要占用耕地。新拉街基号要经过公社革委会审查,报
县革委会批准。城镇和村屯街道要畅通无阻,对妨碍交通的围墙、仓房、柴垛,猪圈等一律施
行拆除。
34、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许以任何借口占用农村土地种植粮食、蔬菜等农副产品。
今年已得产品不得分给职工个人。今后各单位不得到农村搞副食基地,更不许搞“好汉股”。
八、关于劳动计酬问题
35、我县现阶段可实行大寨式工分、季节标准分、底分活评、定额管理等几种计酬形式。
搞定额管理要合理制订定额,实行定数量、定质量、定时间、定人员、定报酬的办法。不论采
取哪种计酬形式,都要在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不要单纯用工分调动社员的积极性,
不许搞高工分、高补助和大奖大罚。
九、关于破除婚丧旧礼俗的问题
36、杜绝买卖婚姻、结婚大操大办和收财礼的不正之风。各级干部不得在粮、钱、物和人
力上支持旧礼俗,不准参与吃吃喝喝。对坚持搞旧礼俗或积极支持者,要分别情况给予纪律处
分。由于借婚姻关系屡次骗取财物以及以财骗婚、逼婚的,要严肃处理。对阶级敌人通过旧婚
姻礼俗搞复辟活动、破坏党的婚姻政策的,要严加打击。
37、严禁乱埋乱葬。城镇和镇郊社、队及交通方便的地方,今后一律实行火葬。各单位不
许为制棺材提供木材,不许各种车辆为土葬者拉运棺木。
38、边远农村暂无火葬条件的地方,由公社统一规划墓地,集体深埋(可留坟包)。严禁在
造林基地、耕地中、公路两侧、铁路沿线、城镇和村屯附近等处埋葬;对耕地中现有的坟墓以
及公路两侧、铁路沿线的坟墓,要求在七五年春耕前搞完转移或就地深埋(不留包)。对阻挠、
破坏者要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39、封闭县革命公墓。
十、关于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问题
40、县、社、队干部要把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看成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一件带根本性的大事来
对待。我县三级干部每年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天数应分别达到六十天、一百天、二百天。
以上各条,望全县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的,要按上级规定执行。
中共桦川县委员会
197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