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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桦川县土地管理细则

(九) 桦川县土地管理细则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
中提出的“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我们的国策”的指示精神,管好、
用好我县的土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县管辖内的土地,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一)国有土地;

  1、国家拨给国营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2、城镇建设已经使用的土地;

  3、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

  4、国家拨给机关、企事业、部队农副业生产和职工家属生产队使用的土地;

  5、经批准拨给社队使用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和草原、水面;

  6、国家建设征而未用的土地;

  7、机关、企事业、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停办后交给生产队使用的土地;

  8、中、小学校开荒办场的土地(包括未经批准的);

  9、铁路、公路的留用地。有两种情况,一是解放前的, 在解放时已划给铁路、公路;二
是解放后到现在,铁路,公路留用的土地;

  10、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农场,林业系统职工家属办的农副业基地;

  11、未经划拨的荒地、荒山、草原、林地、水面等。

  (二)人民公社所有土地(不包括公社机关):

  1、公社的良种场、林场、牧场、渔场、苇场等用地;

  2、社办企业用地(已征用的土地,未征用或未做处理的不算);

  3、公社的条通或林木占地(自然林、人工林);

  4、公社兴建的养鱼水面;

  5、民办中学自己开垦的学农基地(不包括公社调用的土地)。

  (三)生产大队所有土地;

  1、生产大队兴办的农、林、牧、园场用地;

  2、大队的企事业用地;

  3、大队条通、林木用地;

  4、大队兴建的水面;

  5、六二年前小学的学农基地(包括平调生产队的土地)或六二年以后自己开垦的上地。

  (四)生产队所有土地:

  1、六二年确定为生产队的耕地和以后经批准开垦的土地;

  2、生产队耕地内的水沟、小水泡、小的零星宜农荒地或草原;

  3、生产队耕地内的宜林荒山、荒地或草原;

  4、生产队和社员所有的条通、林木占地;

  5、生产队兴建的水面或水利工程用地;

  6、社员的自留地;

  7、社员的宅基地(包括国家单位买社员房所占的宅基地);

  8、六二年后中、小学占用生产队的学农基地;

  9、村屯用地(包括宅基地、公共建筑、生产、生活、绿化、道路用地);

  10、田间道路。

  (五)其它所有的土地:

  1、城镇居民兴办的农场;

  2、其它单位兴办的农场。

  (六)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的水利用地:包括国家渠道、河流、水库、坝闸、淹没区用地和护
堤、护坡用地,统由水利部门管理。适合造林的水利用地,由水利部门营造树木或经水利部门
同意,按照“谁栽归谁所有”的原则,组织社队集体造林。经政府划给国营林场的山林、宜林
荒山、荒地及林问宜农荒地,由林业部门管理。在林区种参、养蚕要经过林业部门同意,县政
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十五度以上坡地及河流两岸的护坡用地上开荒种地,过去开垦
的耕地要退耕。

  (七)为了保证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一切用地单位必须划清界线,
搞准面积,向县土地管理机关办理用地手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县人民政府颁发
土地证,确定地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八)地界不清和地权不明引起的土地纠纷,公社范围内,由公社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
公社之间要主动协商解决,或由县组织有关各方解决。解决不了的由县政府裁决。土地纠纷一
经裁决,有关各方必须认真执行,并到现场划定界线,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土地纠纷解决之
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抢占土地。已开垦单位暂时耕种,避免荒芜。

  (九)土地严禁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凡需串换土地、变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报
县批准,由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划拨、登记、变更土地证手续。

  (十)社员经营的自留地、林地、饲料地、承包地,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准出卖、出租、转
让,不准盖房、烧砖、毁田托坯、葬坟。

  第二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部队、学校基本建设用地,需要向县土地管理机关送交用地申请
书。内容包括:用地的目地、属境、数量;附件要有: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扩大初步设计,
平面布置图,年度投资计划和对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安置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准早征、
多征,不经批准不准提前施工。

  (二)城镇居民建房用地,需向城建部门申请。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城建部门统一向县土地
管理机关申请建设用地。建房每户不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三)农村人民公社机关干部建房用地,要办理用地手续,有关土地补偿安置参照社队企业
用地办理。

  (四)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兴办集体企业和福利事业用地,由公社土管员到现场勘测,公社
管委会审核,报县政府批准,超过十亩的报行署批准。

  未经批准的社队企业占地,一律补办手续,同时补交费用;商品性砖、瓦、砂石、土场也
要登记上册,报县土地管理机关批准。

  (五)县、社、队各项农田基本建设占地,一律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由县政府批准。

  (六)农村人民公社职工、社员建房用地,按照农村宅基地标准,每户不超过三百五十平方
米。由个人申请,公社土管员审核。占非耕地的由公社批准,占耕地的报县批准。

  (七)基本建设征、拨土地五亩以下的,由县政府批准;超过五亩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审
核,报省、地批准。

  (八)现有生产单位,就近扩大土地使用范围,而积在五百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超过五百亩以上的,报省、地批准。

  第三条:居民点建设要统一规划

  (一)旧村屯的建设改造,要通过发放农村房宅屋基地执照,统一规划。本着拓宽窄路、整
容街道的原则,落实改造措施。农村主干道路面宽八米,一般道路宽六米,道路两侧边沟一米,
沟边外植树一米。两个房山之间超过十五米的要加房号,两趟街(道路在内)前后超过七十米的
加趟街。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十五平方米的,不准占耕地拉新街、建新房。

  (二)倒买倒卖房屋的,不批新房号。

  (三)旧村屯里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房屋进行登记,补办用地手续。

  (四)新村建设主干道路面宽八米,一般道路面宽六米,边沟一米,沟外植树一米;房号前
后共二十五米,左右共十四米,即每户(三间)三百五十平方米。

  (五)人民公社所在地要向小城镇方向发展,提倡住宅砖瓦化,向空间发展。

  (六)农村社队的生产、生活,公共福利建筑要做合理布局,同时要搞好居民点控制规划。

  第四条:土地的经济管理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费:菜田、老菜田(连续八年以上的菜田),每亩二千元,同时还要缴
纳菜田造田费每亩一至二万元;一般菜田每亩一千五百元,稻田每亩八百元,旱田每亩五百元。
征用开垦不满五年的耕地,拨用国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量总值的二至四倍
计算。

  (二)征用土地的管理费:菜田每亩一百五十元;农田每亩一百元;对国有草原、荒山征拨
用时,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每亩收管理费五十元,开荒种地每亩收二角。

  (三)商品性砂、石、土场(包括各种采矿)管理费:对常年性开采按挖掘面积累计收费,每
年每亩征收土地管理费五十元。开采后经平整土地、恢复利用面积,从恢复之年起免收土地管
理费;对季节临时性的开采,按挖掘的体积收费,石头每立方米收费五角,占地挖砂每立方米
收一元,挖江砂每立方米收二角,占地挖土的每立方米收一元。

  (四)对现有的农村人民公社内职工、生产队社员个人的住宅、国家单位买民房做公宅的一
律登记造册,发放农村房屋宅基地执照。职工个人房屋宅基地,平均每户不超三百五十平方米
的,每平方米收一次性管理费一分;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每平方米每年收管理费
一角。农村社员的住宅面积,不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每户收一次性管理费二元;超过三百
五十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暂顶自留地。在大队居住的职工,有自留地的和社员相同,无自留地
的和职工个人住宅相同。国家单位买民房做公宅的,和职工个人住宅相同,费用单位结算,个
人负责。

  (五)今后农村建房,占非耕地的,每户收管理费二元;占耕地的,每户收管理费十元。

  (六)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与社队联办的水利工程,对所占用非受益社队的耕地,可用受益
社队土地或拨用国有土地予以调剂。调剂不了的,可按占地前三年平均产量总值的二至四倍发
给土地补偿费。

  (七)社队企业占用集体土地,由主办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按国家与社队联办的水利工程
条款处理。

  第五条:颁发土地证

  (一)所有省、地、县、社、队办的农、林、牧、渔场和集体办的农场,占用农村人民公社、
生产大队、生产队土地的,在地界清、无纠纷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发给土地证。

  (二)土地发证后,县、社和用地单位,都要分别建立起土地管理档案。

  第六条: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县土地管理委员会,是县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具体负责日常工
作。镇、农村人民公社的土地管理员,由县政府委任,生产队土地管理员由公社管委会委任,
社队土地管理员在公社管委会领导下,管理本辖区的土地,业务上受县土地管理委员会领导。

  (二)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土地政策、法令。

  (2)拟定执行土地管理条例的规章制度。

  (3)负责土地统计、登记、填发土地证、 房屋宅基地执照、管理土地档案和有关文件材料。

  (4)搞好土地证、拨用呈报、土地收费。

  (5)搞好土地利用、管理规划和农村居民点改建规划,调处土地纠纷,办理奖惩事宜。

  第七条:奖励和惩罚

  (一)对认真贯彻土地政策、法令、节约用地同浪费土地现象做斗争,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大力支持、表彰和奖励,并发给单位100元至500元奖金、个人50元至100元奖金。

  (二)惩罚办法:

  (1)凡出卖、出租土地获钱财、物资一律没收,土地收归国有。 擅自转移地权的,其地权
转移无效。对上述双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各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2)乱开荒地、草原、苇塘,对单位罚款500元至10 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元至500元。

  (3)对擅自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按恢复草原的两倍罚款。

  (4)未经批准,占用它单位的土地,进行基本建设,除退土地外,罚责任者100至500元。

  (5)对擅自建房的社员、职工、干部占地,一要收回, 二要拆除建筑物,一切损失由个人
负责。

  (6)对不执行土地纠纷裁决的直接责任者、支持者罚款100至500元。

  (7)乱挖砂、石、土场的单位,每亩罚款100至500元。

  (8)借征拨用土地之机向建设单位索要钱物、安排子女等,钱物没收, 子女退回,罚责任
者200至500元。

  (9)不按时交出或不退回临时用地,每亩罚款100至200元。

  对不服从上述经济制裁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机关提交人民法院审理。

  本细则与国家、省土地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桦川县人民政府

   198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