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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桦川县林木管护规定

(十二)桦川县林木管护规定


 
  

   (桦川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日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植树造林是我国一项重大国策。爱林护林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和权利。为了加
强林木管护, 巩固造林成果,保证我县林业生产正常发展, 迅速改变重造轻管的局面,根据
《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的国有林、集体林、个人造林,以及零星植树,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各级领导都要把林木管护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落实好责任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四月十日至五月十日定为我县植树节宣传月,利用
各种形式宣传植树造林、林木管护、保护益鸟珍禽的重大意义。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
大队都要建立、健全林木管护机构。要经常向群众、学生进行爱护林木、益鸟珍禽的宣传教育,
学校要定期上爱护树木的专题课。在村屯、街道、公共场所,设立固定性的“林木管护奖惩办
法”揭示板,使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美化环境的意义、作用以及公民应尽的义务和权利家喻
户晓,人人皆知。

  第四条 县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县植树造林、林木管护工作。县营林局每年要定期检查全县
植树造林、林木管护工作情况。要对各级林木管护组织执行奖惩制度进行监督实施。

  公社(乡)及有林的科级单位,要建立有主管林业的领导、业务干部、派出所所长等人参加
的绿化委员会,负责植树造林、林木管护、处理林政案件、执行林木管护责征制。

  生产大队(村)和基层单位,要建立有大队(村)、治保、共青团、妇联、民兵的领导和林业
技术员参加的林木管护领导小组,负责植树造林和林木管护宣传教育,落实林业生产、林木管
护承包责任制,贯彻执行《森林法》及本条例。

  第五条 奖励与惩罚:

  一、公社(乡)、镇及有林的科级单位由县政府奖罚;大队(村)由公社(乡)奖罚;国营林场
由县营林局奖罚。

  二、县,社每年要进行两次检查验收:夏初检查成活率;冬末检查保存率和林木管护情况。
并按下列范围标准实行奖罚。

  1、公社(乡)镇及有林的科级单位的奖惩对象是主管林业的领导、林业干部。

  ①完成国家下达的植树造林任务好,成活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累计林木的保存率在百分
之八十以上,每人发给奖金三十元;

  ②完成国家下达的植树造林任务,若无自然灾害,成活率低于百分之八十五,累计林木的
保存率低于百分之七十五,每人罚款十元;

  ③未完成当年造林任务,成活率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累计林木的保存率低于百分之六十五,
每人罚款二十元。同时,本级领导要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者,要给
予行政处分。

  2、对大队长(村屯)、治保主任的奖惩:

  ①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好,管护制度落的实,执行的好,成活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累计
林木的保存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发给奖金三十元;

  ②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成活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累计林木的保存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发给奖金十元;

  ③未完成当年造林任务,管护制度不健全,若无自然灾害,成活率低于百分之八十五,累
计林木的保存率低于百分之七十五,每人罚款二十元。

  3、对组织扑打山火和检举揭发盗伐、毁坏林木等护林防火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4、国营林场的奖惩标准,由县营林局另行规定。

  第六条 毁坏林木惩罚办法;

  一、毁坏一棵一至四年生的幼树,赔偿两元、补栽同龄树三棵,并要保成活。不补栽者每
棵罚款三元;

  二,毁坏、盗伐一棵五年至十年生的树,追回盗伐物并赔偿十元,罚款十五元;

三、毁坏、盗伐一棵十一年生以上的阔叶树,追回盗伐物,并赔偿二十元,罚款三十元;

  四、毁坏、盗伐一课十一年生以上的针叶树,追回盗伐物并赔偿三十元,罚款四十元;

  五、第二、三、四款中若追不回盗伐物,按价收缴木材变价款。

  六、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等毁坏的林术以株计算,按一至四款赔偿和罚款,并限期退耕
还林;若不还林,每亩地交纳二百元造林基金,由土地所属者还林;

  七、在林地弄火,没有引起火灾者罚款十元;若引起火灾,以株计算林木损失,按一至四
款赔偿和罚款;损失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八、攀树、摇树、折枝、剥树皮,树没受致命伤者罚款两元;

  九、在树干上拴牲口者,罚款三元;

  十、牲畜进入林地啃树皮、吃小树、拱树根、蹭痒痒,按一至四款由放牧员或畜主赔偿和
交纳罚金;

  十一、毁坏盗伐护路林,城镇、沿江、公园风景林,以及经济林、特用林等,按上列标准
加倍罚款;

  十二、在林地周围两米以内取土者,每立方米土罚款五十元;挖取哈同公路两侧树林土台
者,每立方米土罚款一百元;

  十三、知情不举、包庇窝藏者与违反规定者同样受罚;

  十四、盗伐林木一立方米以上者,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反规定不服从护林员监督管理,打骂护林员者,罚款五十至一百元;致使护林员
受伤者,一切经济损失,由肇事者承担;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依法严惩;

  十六、护林人员、管理干部因工作失职、营私舞弊所造成的林木损失,由直接责任者赔偿
受罚,情节严重者依法加重惩治。

  第七条 公社(乡)、大队(村)和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林木管
护责任制,把林木管护责任落实到户、到人。

  第八条 护林员的条件与职责:

  一、凡有林的大队、单位,都要设专职护林员。护林员的条件必须是身体健康、年龄不宜
过大、吃苦耐劳、敢于负责、坚持原则、大公无私的中、青年人。

  二、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林木管护承包责任制,进行巡察,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坏
林木的行为,防止林地发生火灾,处理毁林、盗伐案件,及时向主管部门或领导汇报情况。

  三、执行勤务时必须佩带袖标或证件。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县绿化委员会。

  第十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遇有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
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