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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私有制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土地私有制


  
  

  兰西的土地,自清代放荒招垦到1947年土地改革前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大片荒原、土地和
牲畜、农具多被皇亲贵族、官僚、士绅、封建地主所占有。而庶民百姓成为辟荒户。辟荒有买
荒、换荒、对半开荒、纳租等多种形式,不管哪种形式都是盘剥辟荒户。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以“国家”名义在兰西北部隆盛河等地区强行征用土地。给日
本移(殖)民“开拓团”种水稻,并于伪康德 9年(1942年)公布所谓《勤劳俸仕法》,强迫“满
洲青年”去隆盛河为日本“开拓团”义务劳动。封建地主、官僚士绅仍占有大量土地。据伪康
德12年全县户数人口变化状况资料记载,全县地主、富农 4 259户,为全县总户数的12.47%,
但占有土地1 110 993亩。为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2%。贫苦农民29 834户,为全县总农户的87.53%,
占有土地433 550亩,为全县土地面积的28%。当时地价高、地租高,地主把手中的土地租给有
车马和农具的农民耕种,秋后收取的地租分“活租”和“死租”两种。活租将秋后收获的粮食
按“四六”、“三七”、“二八”分成(地主得四、三、二,农民得六、七、八)。死租不管年
景好坏,农民必须向地主交固定租额,春季议定,秋后交齐,一遇灾年甚至借债还租。地主还
通过雇长工的方法剥削农民。雇工也叫“扛活”,即出卖劳动力。长工以年计算,叫“长活”,
短工以月计算,叫“月工”,短工是临时工,叫“短工”或“日工”,报酬以粮或钱计算,一
般粮食贱时付粮,粮食贵时付钱。地主还通过耪青、当地、兑当等剥削方式对农民进行剥削,
特别是放高利贷,地主招收一无所有的农民种地,先借给其吃粮,索取三分五分利,低的五分
利,高的“一斗二谷”(借本一斗,还谷二斗)。还有的“现钱价”,青黄不接米贵时,接粮按
现价计算,到秋后米贱时,农民按现钱数还给粮食,住住借一斗还一石。这是一种残酷的剥削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