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全县在原25个乡、镇基础上。成立了21个人民公社。12月合并成13 个人民公
社,下设125个管理区(生产大队),1 143个生产队,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实行“政社
合一”体制。把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与农民经济组织合为一体。它既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在农村
中的基层组织,又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公社管理委员会、大队管理委员
会、生产队委员会不仅要担任经济职能,还要担任政权的职能。
人民公社化开始,生产上搞“大兵团”作战。劳动不计报酬。无偿地调用各生产队的劳力、
生产资料和其它物资;自留地和社员家庭副业逐步转为公社所有,实行粮食供给制 (或伙食供
给制) ,队队办起了集体食堂,在劳动上搞平均主义;加之各地滋长起来的形式主义、“浮夸
风”、“共产风”、平调风、瞎指挥风、农业生产高指标、高征购、卖过头粮、压低农民的口
粮标准。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了生产力.严重地影响了农业生产。
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纠正
了当时出现的“冒进”错误。改变了公社、大队两级所有制,实行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
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允许社员搞家庭副业,从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
恢复和发展。1965年粮豆薯亩产达到193斤,比1958年增产0.8%。
1967—1970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刚刚恢复了的生产管理制度视为资本主义的管、卡、
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批判“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和包工包产到户),工
分挂帅,物资刺激。推行“大寨工分制”,“只要思想好。工分不能少”,助长了平均主义,
吃“大锅饭”思想。从而出现了干活大帮轰,一律卯子工的现象。各级领导注重抓政治挂帅,
忽视农业生产,使刚刚恢复起来的农业生产又遭到严重破坏。
1971—1980年,党中央重新肯定了《农业六十条》,开始纠正以前出现的分配上的平均主
义,生产上缺乏责任制和突出政治、忽视农业生产的弊病,从而农业生产又有了恢复和发展。
但在生产经营上仍是单打一,忽视多种经营;在分配上仍是平均主义。号召全县搞大寨式高产
田。把劳动力捆在耕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这10年中有3年受灾减产,7年粮食平均亩产达 242斤,
比1968年增产11.5%,人均收入增加31%。
附:人民公社(乡)组织情况表
人民公社(乡)组织情况表
附表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