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第五节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报,按着
政社分开的原则,全县于己于1983年将公社改为乡,把大队改为村,生产队改为屯。在保留土
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全部实行了新型的家庭经济——经济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而解决了人民
公社时存在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和劳动上的“大帮哄”,充分调动了农民的
劳动生产积极性。
1980年9月县委发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
问题)的通知》,组织工作组到各公社进行试点后,逐步推广。至1982年,全县1 281个生产小
队中实行联产承包的有931个,占72.68%,其中:专业承包联产计酬70个,联产到组60个。1982
年进一步调整了生产的内部结构和布局。推广和采用了先进的科学技术,积极鼓励家庭副业生
产,特别是在推行家庭承包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开展了多种经济生产。1983年全
县农村基本实行了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革除了“大锅饭”的弊端。
提高了生产力水平,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1984年春,县委再次组织工作组,分赴全县各地宣传《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
的通知》,继续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延长土地
承包期,向农民发放长期使用土地证。年末统计。农村各种类型的专业户和重点户发展到3%,
各种类型的经济联合体发展到 1 200个。“一户一体”的发展,压缩减少大、小队干部和民办
教师 1 200人,仅此一项就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80万元。由于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在1985年
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情况下仍向国家交售商品粮8 153.5万斤。到1985年底,全县有专业户7 000
个,有重点技术示范户14 000户。占农户的30%左右,并涌现出一些经济联合体和专业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