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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

第二节 管理



  

  解放前,土地属于私人所有。政府发放地照,可随意典当、出租、买卖、占用。

  解放后,为保护现有耕地面积。提高耕地利用率。按着国家、省、地有关规定进行土地管
理。1961年国家对土地有7条规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和变相购地、租地。

  (二)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
的,不占用良田。减少占用菜地、园田、养鱼塘等经济效益较高的土地。

  (三)颁发土地证,保障国家土地集体使用权。

  (四)对地界不清,地权不明的地方,组织有关人员就地协商解决。

  (五)农村社员建房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镇郊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六)土地归集体所有,社员对房基地、自留地、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
所有权。不得在自留地、饲料地和承包土地上建房、建坟、开矿和毁田托坯烧砖瓦等,严禁买
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七)加强国家和单位征用土地的管理,做到深入现场,组织用地和被征用等有关单位。协
商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方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把合理利
用每寸土地列为基本国策。1981年兰西县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县政府颁发了《土
地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一切单位。包括社员建房用地征用土地 (包括耕地、园地、
林地、草地、荒山、水域、各种保护区和城乡居民点、工矿、交通、财贸、文教、四防等用地)
都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政府批准权为五亩。

  1980年,兰西县设立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后改称土地管理局。兰西县的土地划界从1981
年开始至1985年结束。随之颁发执照工作也基本结束。1985年对全县土地管理工作进行自查,
发现审批手续不够健全,有乱批乱建现象。因而强调土地承包者。对承包土地只能有使用权,
没有所有权。不准私自转包、买卖、出租和降低地力;不准埋坟、建房、挖土;不准破坏水利
建筑、防护林带和交通设施;承包者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