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机具管理
第三节 农机具管理
一、机械管理
1958年以前,农机具主要以技术保养为主。1958年以后,农业机械由县直接管理。1961年
改为国有社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962—1968年,拖拉机等大型农机具归国有,由县农
机总站集中统一管理,下设14个农村分站。1969年,拖拉机管理下放到生产大队,改为队有队
管,各公社设机管站,各生产大队设立农机队。1974—1978年。在推行链轨拖拉机五级四号技
术保养同时,完善了各种轮式拖拉机的技术保养制度。各公社农机站均设有保养间。各大队农
机队都建起机库、农具停放场,并筑大围墙保护农机具。1979—1982年,已进入科学管理阶段,
实现了田间作业标准化,机械维修标准化,农具技术维护和修理标准化。1984—1985年,集体
经营的农机具全部变卖给农户经营,属于自营自管阶段。
二、安全管理
1977年,县建立了农机安全监理站,制定了《兰西县农机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在运输车
辆上增设了气刹车、安全链、安全销、消火栓和防火弹以及其它安全设备。监理站加强了驾驶
员的培训和管理,采取严禁机车带病行驶和严禁司机酒后驾车等措施。减少了各种事故的发生。
三、财务管理
国营时期,执行油料、田间维修、大修提存、折旧、人员工资、管理等 6项成本收费制度,
每亩收费人民币9角。对机组实行“三包一奖”制度。
队营时期,执行油料、维修、管理三项成本收费制度,驾驶员工分和大修费由大队摊派到
各生产队。
1980年,推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额收费、按亩挂分、单车管理”制度,有惩有奖。
1981年以来,实行联产计酬,人员定编、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1984~1985
年,大型农机具全部变卖给农户自管自营。在财务上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