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粮食
第四章 粮食
兰西县在开垦初期,粮食只是自给自足。清末,县城出现私营粮米铺和粮栈,他们买卖粮
食一律是大斗进小斗出,遇有荒年,以高出几倍的价格出售给农民,从中牟取暴利,有些酒、
米、油坊大批购入后加工。民国初年,兰西县私营粮号发展到16家,但大部分居民和行业所需
粮米,多在粮食市场上购买,采取当面议价,现款交易。
伪大同元年(1932年),日本侵略者占领兰西县后,为满足侵略战争需要,推行“粮谷出荷”
政策,搞垄断征购,实行“决战搜荷方案”。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县城实行了粮食低标
准配给,农村实行粮谷强行出荷。
兰西解放后,私营粮业又复兴起来,城内私营粮业有张永久米坊和赵友林酒房等20余家,
他们从农村和市场上收买粮谷,占据了当时城内的粮食市场。
1946年,政府为了稳定粮食市场,打击投击商,保证军民粮食供应,采取“统一调度,统
一管理”办法。政府同农民协商,公买公卖,等价交换。1947年,随着城内清算斗争的进行和
兰西镇、榆林区、长岗区粮食收购点的建立,粮食工作逐步纳入正常管理轨道。私营粮业则日
趋减少。1949年,粮食收购总量6 639万斤。
建国后,国家对粮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调动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1953年,国务院
颁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1954年,又实行了“多余多购、少余
少购、不余不购”的政策。1955年,实行了“三定到户”政策,农民心里有了底,生产有了积
极性。1956年,经过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粮业被取消。1971年,实行粮食征购
“一定五年”的政策,使粮食生产在稳定中有增长。1978年以后,国家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20%,
粮食超购加价幅度提高 50%。同时规定。凡完成包干任务的生产队或个人留粮不受限制。允许
余粮自由上市。1983年。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1984年,粮食
收购达29 019万斤,是历史最高水平。1985年因受洪涝灾害,粮食产量下降,只收购16 692万
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