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购销 民国时期,粮食在民间实行自由买卖。日本侵略者占领兰西县后,他们用“洋布、洋油、
洋火、洋烟”等人们日常生产必需品,以不等价交换办法。从民间搜刮、掠夺粮食。伪康德 7
年(1940年),日本侵略者为全面加强对粮食、食油的控制,对全县粮栈实行了强制组合。首先
在县城内建立了“兴农合作社”,推行“粮谷出荷”,开始是从当地私营粮业收购,继而深入
农村直接去买,后来通过村屯行政监督催逼,兴农合作社强权收购。春季伪县公署派人同村区
的伪官吏一起,到农户核定“契约量”,强令签订出荷粮契约,秋季不管收成如何。以低价强
行按数交送。农民一年所收粮食。送完了出荷粮,交完了地租,就所剩无几了,因此,民间的
粮油自由买卖受到限制。伪康德 8年(1941年),日伪当局为了补救侵华战争中的给养不足。严
格禁止了民间秘密进行的米谷及肉食品的交易。
1946—1952年,兰西县城乡粮食皆属自由购销。农村供销社建立后,为了给农民卖粮提供
方便,担负了代购粮食任务。
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后,本县亦采取了粮食统购统
销,向农村余粮户实行计划收购,对城镇人口和农村缺粮人口,实行定量供应和计划供应,由
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
1954年10月 7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对余粮户
实行了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对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按照政策规定,兰西县积极
划分余粮和缺粮界限,及时收购,同时安排落实口粮、种子、饲料,并贯彻国家、集体、个人
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当年就收购余粮15 429万斤,占余粮数90%以上。
1955年,县政府对农村合作社和个体农户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调
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保证了粮食的征购和供应。
1956年,黑龙江省规定“定购基数三年不变”的政策,兰西采取了以合作社为单位划分粮
食余缺界线,以丰补歉。使粮食分配做到了先国后社,先公后私。对超过“三定”数量的合作
社和农户,只收购增产部分的40%,歉收可酌情减购。
1958—1960年,采取产、销、余算大帐的办法,对农村公社按队计算粮食产量,除按国家
政策规定留粮外,剩余的粮食皆由国家收购。歉收酌情减免。但由于1958年搞“大跃进”大办
食堂,实行供给制,吃饭不要钱。浪费了大量粮食。特别是1959—1961年的 3年自然灾害,粮
食歉收,加之苏联逼债,国家的粮食政策没能认真贯彻执行,不少社队购了过头粮,一些农民
“三留”(口粮、种子、饲料)不足,部分农民吃了国家返销粮和“瓜菜代”(瓜、菜代替粮食);
城镇供应粮严重紧缺,到1962年才有所缓解。1965年,实行“一定三年”的政策后,合理地调
整了征购基数,减轻了农民负担,粮食产量逐年增加,农村开始有了储备粮。1969年,自然灾
害严重,粮食歉收。尤其受“文化大革命”左的错误路线影响,提出交“红心粮”、“爱国粮”、
“保权粮”。结果购了过头粮。1971年,根据中央通知精神,粮食征购由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
定五年不变,继续执行超产、超购、超奖的办法。这一期间,粮食收购量最多的一年是1970年。
收购114 392吨,最少的一年是1977年,仅收购67 020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对粮食的购销政策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在兼顾国家、集体、
个人三者利益的基础上。对粮食实行一定五年不变,并规定粮食统购价格提高 20%。粮食超购
加价幅度提高到50%。
此外,1981年根据国家规定,县内从秋粮上市起,对农民在完成一定五年任务和按政策完
成超购任务后,试行粮食、油料议价收购、议价销售的政策。既为国家提供了商品粮,活跃了
城乡市场,又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善了人民生活。
上述粮食政策的实施,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953—1985年的30余年间,本县在粮食征购中,基本上保持了相对稳定。但在个别年份,
由于受风、旱、水灾的影响和购粮工作中的失误,购了过头粮,使一部分农民吃了国家返销粮。
附:一、建国后历年粮食征购情况表
二、建国后历年粮食销费情况表
三、1983—1985年粮食销售包干完成情况表
建国后历年粮食征购情况表
附表6—9 单位:万斤
建国后历年粮食销费情况表
附表6—10 单位:万斤
1985—1985年粮食销售包干完成情况表
附表6—11 单位: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