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管理
第三节 物价管理
兰西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出的《关
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若干规定》(草稿)以及《黑龙江省物价管理试行规定》精神,于1979年
10月聘请了325名义务物价检查员,对集贸市场进行了全面检查,查出了非法所得116 000元。
为了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工作,1980年 5月,物价科改为物价委员会,
对及时完成收购任务的一、二、三类日用小商品实行议购议销、采取国家牌价、浮动价、集市
贸易价4种价格形式。
1980年 8月,《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兰西县也制定了《关于严格处理乱
涨价和变相涨价的暂行规定》。并按照距离县城远近划分 3个价区:距县城15公里以内定为一
价区;15—30公里定为二价区;30公里以外定为三价区。从而使本县的物价管理工作做到了有
章可循。
1984年,兰西县为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和检查,成立了有 8人组成的物价所,按着中央关
于“经济搞活一分,管理要加强一分,搞活经济和加强管理要同步进行”的指示,既抓了放宽
价格政策,搞活经济,又抓了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截止1985年末,全县共检
查有价单位2 811个,其中违价单位725个,占 25.8%,违价金额14.185万元,共收缴非法收入
13.98万元,罚款0.52万元,退还用户1.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