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八篇 财政金融

第八篇 财政金融



  
  旧社会,苛捐杂税繁多,人民负担过重。加之官吏借课税收捐的机会进行敲诈勒索、鱼肉
人民,更增加了人民的痛苦。

  民国及伪满时期,捐税为唯一收入,但因工农业不发达,人民贫困,每当财政拮据时,则
乱加名目、收捐课税。当时的地方支出,大致分为两项:一为警察、保安司法费和维护地方自
治费;二为行政费和维持地方公职人员办公费。但用于国家建设的支出和人民直接受益的支出
为数很少。

  解放后,由于财政工作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国家对财政工作的管理很重视。税目、税率
基本固定划一。仅对国家、集体、个体的工、农、商、服务等行业收税。除国家正常税收外,
工商企业的利润也是国家收入的一项主要来源。建国后。财政工作经过几次改革,一部分财权
下放,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为增加财政收入创造了条件。至于财政支出,也大都取之
于民。用之于民,诸如。农业改革、水利兴建、电网扩大、工厂增加、交通延伸、市政建设,
没有不由国家兴办的,人民直接受益得利,而没有额外负担。经过多年的努力,财政收支基本
达到平衡,起到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作用。

  民国及伪满时期。币制较为混乱。比值不一致。流通领域不一致,使用很不方便。加之金
融机构不健全,对工业、农业及其他建设事业发放的贷款很少,人民毫无受益。1946年以后,
金融机关逐步健全,币制迅速统一,管理日趋完善。储蓄贷款、保险业务日益扩大,物价处于
基本稳定的状态。1985年储蓄额达3 624.4万元,是1954年36万元储蓄额的100.7倍。1950年全
县城乡发放贷款11.4万元。1981年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的办事机构遍及城乡,对本县的工农业
发展起到了直接促进作用。1983年发放的贷款额达7892.7万元,比1950年增长了69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