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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预算管理

第二节 预算管理



  

  民国时期的经费收入,实行省、县三七分成,上缴七成,县留三成。经费支出:一为国家
支出,主要包括警费、保安经费、地方自治经费;二是地方支出,主要包括县公署行政经费、
监狱费、司法费、学费等。

  东北沦陷时期,地税、契税、牲畜税征收后,全部上缴给省财政。地捐(地税附加税)、粮
捐、屠宰捐、妓女捐、车船捐、财产捐、杂捐以及保甲费、地号费、农务会费等收入作为地方
经费使用。主要支出部分有县公署行政费、警费、教育费、劝学费及临时费等。

  解放后的预算管理,1946—1950年,地方财政收入统一上缴给省,县财政支出由省支付。
这个时期的预算管理体制是:一切收支项目、收支办法和开支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一切财
政收支都要纳入国家预算。这种统一和集中的预算管理体制,适应了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
保证了国家预算的统一使用。

  1951年 3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1951年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规定》。将国家
财政分为中央、大区、省(市)三级管理,县的财政列入省财政内。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省、
县新的三级管理体制,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收入 3种,企业收
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是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隶属关系划分的,中央不参与分成。工
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做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固定比例分成。商品流通税
和货物税做为调剂分成收入,就是根据地方的财政收支差额定出分成比例。财政支出分为正常
支出与上级专项拨款,以地方经常性支出为正常支出,基本建设、重大自然灾害等有关补助支
出做为省专项拨款,这一财政体制扩大了地方财政的机动权。

  1959年实行的预算管理制度是“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
这个体制规定,支出不再分正常支出和专项拨款,县级的总收入和总支出都由省规定后,确定
省和县的分成比例,收入小于支出的,由上级拨给补助,收入大于支出的,按分成比例上缴。
这种办法简化了计划手续,把所有的收入和支出联系起来,有利于发挥组织收入,开辟财源的
积极性。

  1961年中央强调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财政预算坚持了当年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不
准出赤字的原则。1971年,在预算管理上,开始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 (差额
补助) ,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这种办法是按照上级财政规定的收支总额,收大于支
的数额包干上缴上级财政,支大于收的由上级财政按照差额包干补贴,年终收入超收和支出结
余。全部留用;若发生短收或超支,也由地方自求平衡。实行这一体制,扩大了地方财政权,
增加了地方的机动财力。

  从1974年开始实行了预算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
法。

  1980年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按照事企业的隶属关系,明确了收支范围,
把收入划为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并对全县预算外资金加强了预算管理。从1984年开始实行财
政专户储蓄办法,以控制资金合理流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