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四节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对工交、农牧、商粮和文教行政的财务管理。
主要是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成本核算和利润分配等,按照国家和省各个时期的有关
政策的规定加以管理。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探求降低成本的途径,
扭亏增盈。增加财政收入。对文教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实行严格管理,开源节流。增收节支,
控制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提高资金使用率,以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建国后。兰西县执行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是:
一、固定资产管理
1951—1967年,工交企业固定资产所提基本折旧基金当月底前解缴国库作预算收入,至1967
年末改为企业所有。不再缴作预算收入。
1976—1983年,更新改造基金,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由财政、主管部门、企
业按比例集中、调剂和留用。
1984年省本着权力下放。分级管理的原则,不再集中工交企业折旧基金,由县财政集中30%
折旧基金。用于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
二、流动资金管理
1951—1958年,企业流动资金每年核定一次,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和经理基金解决。1954
年按流动资金计划定额的20—30%定2额信贷列入财务计划。采取抵补办法。
1955—1959年,对国营企业取销定额信贷,由地方预算拨款定额流动资金。1959年又改由
银行全额信贷办法,其中: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银行,再由银行分别供应企业。
1966—1983年,对流动资金的核定,将过去只核定财政资金定额的办法。改为采取核定定
额流动资金全部占用总额的办法,由财政根据当年的财力,拨给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固定给
企业使用,其余均由银行贷款解决。
从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供应和管理。
三、利润分配管理
1949—1952年,国家实行统收统支制度,地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财政,发
生的亏损由国家财政全额下拨弥补。
1958—1961年,实行了4年企业利润留成制度。
1962—1968年,恢复了企业提取奖金制度。
1973年1月实行县办“五小”(小化肥、造纸、钢铁、煤炭、水泥厂)工业企业利润留成。
1978—1981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度。
1982年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对少数微利企业继续实行提取企业基
金制度。
1983年开始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办法,全县实行利改税的企业15户。1984年10月1 日,实行
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兰西县到1985年实行利改税的企业20户。
四、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1980年前财政部门对各项事业及行政部门依据审批的定员定额指标,进行计划拨款和管理
预算执行情况,并按省规定对预算指标节减20%。
从1980年起,县完善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对全额管理单位由“核定预算、年终
结余收回财政”的办法。改为“预算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对差额管理单位,
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逐步消除了“大锅饭”的弊
端,大力压缩了不必要的开支,并适当集中一部分资金有计划、有重点的解决文教卫生事业单
位的突出问题,从而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