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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金融

第一节 机构


 
  

  一、解放前

  (一)清末金融机构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黑龙江官银号在兰西设立分号,兰西才有金
融机构。

  (二)民国时期金融机构 民国时期,金融业有所发展,县城先后设有中国银行兰西办事处、
东三省官银号兰西分号等金融机构。

  (三)东北沦陷时期金融机构东北沦陷时期,对金融实行统一币制,伪大同 2年(1933年)设
立满洲中央银行兰西支行,后又建立了金融合作社和农事合作社,后二者合并称兴农合作社,
从事农业贷款、储蓄、物资配给等业务。

  伪康德 7年(1940年),伪满新京(长春)办的大兴公司在兰西设立支当。大兴公司隶属于伪
满中央银行。当铺接受典当的物件、衣服较多,其次是金银首饰及珠宝等。当铺是社会上一种
较为严重的剥削手段。

  典当办法是按当时当物的实际价值,当给50%左右的现款,月利2分5厘到3分,典当的第二
天要赎当,也按整月计息。当期定为一年,到期不赎补交利息,可保留半年期限。到期如再不
赎。即作为“死号”,当物归当铺所有,自行处理。当铺将“死号”物品高价卖出,便是一本
万利,“死号”越多,当铺获利越多。

  二、建国后金融机构

  (一)人民银行 1950年 3月。设东北区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兰西银行筹备处。1951年改兰西
银行筹备处为中国人民银行兰西县支行,下设业务、出纳、会计、农金、秘书 5个股。1955年
撤销秘书股。增设总务股。1956年增设储蓄股。

  (二)农业银行1955年成立兰西县农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下设榆林、长岗、太平
3个营业所。1957年撤销农业银行,业务纳入人民银行。1964年5月。又从兰西县人民银行中分
出,单独成立农业银行。农村14个人民公社都设立了营业所。1966年农业银行并入人民银行。
1979年又恢复农业银行,下设人事、会计、社队信贷、信用合怍、计划 5个股,17个农村人民
公社都设立了营业所。

  (三)建设银行 1978年成立建设银行,下设拨款组、会计组。担负着兰西县基本建设、更
新改造等拨款贷款任务。

  (四)工商银行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1月1日,其任务是负责承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工商企
业的资金结算和各项贷款业务及办理侨汇业务。

  (五)信用社 1955年全县农村建立起20个信用社和村一级的信用站。1964年农村的人民公
社信用合作社与银行的营业所合属办公。1979年 17个人民公社单独设立信用社,181个生产大
队(村)设立了信用站。1985年信用社存款达到 365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
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商品生产的发展,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为生产队服务转
向为千家万户服务,其任务也由资金互助。解决困难,转为调剂资金,支援商品生产发展。

  (六)保险公司 1951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兰西代办处。1952年改保险公司代办处为兰
西县保险公司,设在县人民银行内,对外称保险公司,对内是银行的一个职能股。1958年撤销
县保险公司。1985年恢复保险公司,从县人民银行分出。单独设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