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信贷

第三节 信贷



  

  东北沦陷初期,根据伪政府公布的《金融合作法》建立了金融合作社。有产者持资产执照,
才能得到贷款,广大贫穷的劳动者既不能入社,又不能贷款。1950年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中国人
民银行兰西县支行筹办处,办理贷款,主要面向农村,并以实物为主,如牛马、草料、农村口
粮等。现金贷款只限于贸易公司及附属的工商企业和小的传统手工业、福利工厂、供销社。当
时银行业务仅限于城乡存放款、办理储蓄、收兑金银。1950年全县银行贷款为11.4万元,其中:
国营工业信贷1万元、手工业信贷2 000元、供销合作社信贷为5.2万元、农业贷款5万元,银行
存款12.9万元。1978年各项贷款合计为6 492.4万元,银行存款为1 562.1万元。1980年在资金
管理方面将“资金统存统贷,以行政方法为主”的信贷体制,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
贷差额包干”的新体制。 1985年各项贷款10 177.3万元,各项存款为3 079.5万元,贷款数比
1978增长56.8%。

  附:几个年份银行信货比较表

   几个年份银行信贷比较表

  附表8—4 单位:千元



  1950年银行存款为12.9万元,到1983年达到1 959.5万元,增长了近151倍,其中:1950年
企业存款占各项存款96.12%,1983年则降为16.89%;财政存款1950年仅占各项存款3.88%。1983
年则为15.96%;城镇储蓄1950年为零,到1983年则为694.8万元。

  附:几个年份各项存款比较表

   几个年份各项存款比较表

  附表8—5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