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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储蓄

第五节 储蓄



  

  民国19年(1930年),兰西邮局开办邮政储蓄。

  东北沦陷时期,对金融业实行统制,由银行、金融合作社、兴农合作社统一办理储蓄业务。
伪大同 2年(1933年)开办定期、活期、特别活期预金、杂项存款4项储蓄。是年4月,恢复邮政
储蓄。伪康德9年(1942年)3月,伪满洲国公布《国民储蓄会法》,规定储蓄为义务制,下达摊
派任务,强迫完成。

  建国以后,储蓄由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统一办理。1951年县人民银行开办个人储蓄
存款,分活期、定期整存整取、定期零存整取 3种。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银行开办
优待售粮储蓄,利率比一般储蓄高一倍多。1974年开始在城镇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
设储蓄代办所或代办员,扩大储蓄,方便群众。1981年县农业银行为筹集资金,支援农业,发
行无息有奖储蓄。同年5月县人民银行发行现金有奖储蓄1组10万元。1982年 2月又发行了实物
与现金有奖储蓄。

  自开展储蓄活动以来,业务逐渐发展,储蓄金额逐年上升。1985年末全县储蓄存款额3 624.4
万元,是1954年的100.7倍。储蓄工作对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附:几个年份储蓄情况表

   几个年份储蓄情况表

  附表8—8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