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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管理体制

第三章 税务

第一节 税收管理体制


  


  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随着垦荒的逐渐增加。市场交易也日益多起来,呼兰厘捐总局在
双庙子(兰西镇)设厘捐分局。宣统二年(1910年)改分卡为税务分局,下设双庙子、小榆树、太
平山、库仓沟、王福尧、东河口等税务分卡,以便征捐课税。收税的大宗是田赋,田赋分大租
和小租两种:大租缴收全数上缴清廷,小租留给地方。税收分课、税、捐:课是不以收入多寡
而增减具有规定的定额;税分为从量征和从价征两种;捐有征物产税的,也有征营业税的,捐
既有从价征的,也有从量征的。有些商品,课、捐、税同时征收。

  民国 2年(1913年),北洋军阀政府制订了“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将赋税按税源分为
国家税、地方行政补助税、地方公益税三大类。国家税包括田赋、房地契税、印花税、国货销
场税、本省出产税;地方行政补助税包括田赋(小租)、妓捐、赌捐、厕所捐等;地方公益税是
用征税的办法就地筹集资金,兴办一些公益事业。民国时期的田赋厘捐多为地方军阀所截留,
地方性税捐由本县自定章程,自行收缴。税收管理体制很混乱。

  民国 3年(1914年),将清末延续下来的税务分局改为税捐局,下设太平山、小榆树、唐大
房子、库仓沟4个税捐分卡。民国伊始,便丈量(清丈)土地,划一田赋,统一税制。

  东北沦陷时期,征收赋税由县财务科征收股办理。伪康德 5年(1938年),榆林、太平、长
岗、朝阳4个村公所设财务分卡。伪康德 8年(1941年)1月撤销财务分卡。实行街村驻寨员制度。
伪康德 9年(1942年)撤销财务驻寨员,各街村设财政助理,负责赋税征收。东北沦陷时期,财
政金融完全控制在日本人手里,他们为了巩固统治地位,大肆进行经济掠夺,苛捐杂税繁多,
官吏们从中贪污受贿。中饱私囊。东北沦陷时期的省、县、街、村层层有税,又任意摊派附加
税,造成摊派大于附加,附加大于正税,人民负担过重。

  1945年11月兰西民主联合政府成立后,设立税务局。人民的税收工作,在积累资金。促进
国民经济发展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解放后,人民政府根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原则,制订了新的税制,由中央统一管理征收赋税体制。以后税收体制在管理权限上虽有不同
程度下放,但仍以中央统一管理为主。制度井然。统而不乱。

  1958年在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相应地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1961年国务院收回
了一些税收管理权限。到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又下放给县一些税收管理权限。1978年,省
根据国务院关于按集中统一的原则,重新规定了各级政府税收的管理权限。对县的减免税审批
权限作了具体规定。1981—1985年省财政厅就县级政府审批权限减免条件、税种和期限又作了
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