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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种税率

第二节 税种税率



  

  从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各个时期的税种税率各有不同。

  一、清末时期税种

  (一)土贡土贡有鱼、雉、雕翎、珠等贡种。

  (二)田赋 开荒6年后一律升科纳租。凡升科地每年缴大租江钱600文,缴小租60 文。

  (三)税捐税捐有:当课、烧锅课、斗秤课、酒课。油税、粮税、豆饼税、麻税、黄烟税、
烟土税、碱税、牲畜税、木税、鱼税、猪税、牛猪印税、牛马屠宰税、靛税、百货一成捐、粮
谷出境捐、牲畜一成捐、车捐、卤硝捐、烟土厘捐、粮谷一成捐等25种。宣统元年(1909年)国
家征收捐税白银22 342两、核江钱151 574吊。

  二、民国时期税捐

  (一)地租地租按土地肥沃瘠贫程度划为三类:一等地每垧年征收平银 0.5元,二等地每垧
年征收平银0.35元,三等地每垧年征收平银0.20元。

  (二)警察经费警察经费(杂捐)计8种:地租附加捐每垧年征银2钱8分5厘;营业捐每月计收
银 300元;木捐按买卖1吊抽收20文;炭捐按买卖1吊抽收30文;船捐按一等船捐12吊、二等船
8吊、三等船6吊;妓女捐按二等妓女每名月捐银2元,三等妓女每名月捐银1元;房捐城内瓦房
每间年征银0.30元。草房每间年征银0.25元,平房每间年征银 0.15元;戏捐每演戏1天捐钱18
吊。

  (三)教育经费教育经费计两种:地租附加捐每垧地(熟地)年征钱 6分5厘4毫;粮捐按买卖
1吊抽收钱10文。

  (四)自治经费 自治经费计两种:五厘粮捐按买卖1吊,抽收 5文;五厘商捐按买卖1吊,
抽收5文。

  民国17年(1928年),全县税捐增加到28种,诸如:油税、酒税、烟税、粮业产税、麻税、
木税、船捐、豆饼税、猪税、鸡蛋税、硝磺税、计秤课、油炸捐、牲畜税、山货税、百货卖钱
捐、百货七厘捐、粮谷出境捐、鞭炮税、车捐、屠宰税等。

  三、东北沦陷时期的税种税率

  伪满洲国一建立,就规定了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划分原则,国家税分为所得税、消费税、流
通税三大类,共29个税种。伪大同 2年(1933年)主要税种有:1、国税(地税、契税);2、省税
(牲畜税); 3、县税(营业所得税、家产税、地税、车捐、不动产捐、屠宰捐、佣人捐)。全年
征收赋税金额竞达伪国币114 301元。伪康德2年(1935年),赋税分为县税收入和税外收入两种。
县税收入以国税附加捐为大宗。年收入为60余万元。伪康德 3年(1936年)改革了地方税制,实
行国税附加税和特税同时征收。伪康德 5年(1938年),又将地方税种改为营业税附加捐、自由
职业附加捐、房屋附加捐、地捐、杂捐。随着日本侵略战争形势的变化,先后进行了 3次税制
的修改,不断增加税种,提高税率。伪康德 9年(1942年),国税、省税、县税税目发展到23种。
到伪康德11年(1944年),税种竟达34种之多。

  四、人民赋税的税种税率

  1946—1949年,人民赋税的税种税率有:农业税、营业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所得税。
农业税以公粮形式缴纳, 凡土地所有者, 都有交公粮的义务。1950年 1月执行政务院颁发的
《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本县征收的税目有工商业税、印花税、牌照税、屠宰税、特种消
费行为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农业税(公粮)、契税、交易税9种。1953 年贯彻“保证税收、简
化税率”的原则,对税制进行修改。减少了纳税环节,简化了纳税手续。修改后的税目有:货
物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
产税、印花税、文化娱乐税、农业税(公粮)、契税。1958年国家改革了工商税制和统一了全国
农业税制,改革后征收的税目有: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
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契税、农业税和工商税。1962年始征市场交易税。1966年停止征收文
化娱乐税。1973年进一步改革了税收制度,合并了税种,简化了征收办法,调整了不合理的税
收制度。只收缴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1979年停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5年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
工资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其它工商税、事业单位奖金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国营企
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贸易税、农牧业税、契税、农业
税。

  附:一、宣统二年税捐税率统计表

   二、康德9年税种税目统计表

   三、1985年工商税税率表

   四、1985年地方税、农业税税率表

    税捐税率统计表

  附表8—9 (宣统二年四月)



   伪康德9年税种税目统计表

  附表8—10



   1985年工商税税率表

  附表8—11



   1985年地方税、农业税税率表

  附表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