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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用建筑

第五节 民用建筑



  

  兰西县从建县始到民国初期。城内居民住房绝大部分是土平房、草房和“马架子”。解放
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住房有所改善,自建住房不断增加,多数为土木结构,
但也有为数不多的一面青房。1977年以后。镇内居民建房标准不断提高,新建房多为一面青和
砖瓦结构。1985年,自建楼房开始出现,而且越来越多。

  建国后,除居民自建住房外,还采取了私建公助和各单位自筹自建职工家属房等办法解决
职工住宅,如有的企业、事业单位相继筹建了一批职工住宅,形成了各单位的职工家属区。

  1949年,全县城内建筑总面积为115 360平方米,住宅面积为106 593平方米,其中:由房
产处和各单位管理的公房面积为23 672平方米.私有住宅面积为82 921平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市场日益繁荣,县城内民用建筑不断增加。
到1985年建筑总面积达到786 48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438 284平方米(混合结构的3 499平方
米,砖木结构的 215 216平方米。其它结构的219 569平方米)。在总建筑面积中,由房产处管
理的20 258平方米,住宅15 463平方米;各单位管理的356 269平方米,住宅 35 481平方米;
私有面积409 959平方米,住宅387 340平方米。1984—1985年,房产处和各单位管理的住房,
因年久失修,房屋破旧。遂以相应的价格出售给职工个人,仅房产处管理的公房就出售了 993
间,计21 74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