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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0年,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定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大日常工作。常务委员
会由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此后的第三、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均设常务委员会。

  1954年《宪法》公布后,人民代表会议的届次重新算起。自1954年 3月兰西县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至1966年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人大日常工作由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
责。“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对民主生活的破坏,没有召开县人民代表
大会。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于1979年成立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兰西县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

  1980年 9月19—22日,召开了兰西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了兰
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2人。工作机构有办公室、法制
科、经济科、科教科。本届常务委员会共召开全体会议22次,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
法院、县入民检察院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53件,通过决议、决定28项。讨论通过了兰西
县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事项,共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7人,免去职务
13人。

  1984年3月28日,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
副主任9人,委员9人。为加强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常委会下设人大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人
事办公室、经济办公室、教科文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