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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主要活动

第三节 主要活动



  

  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后,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依法开展了各项活动。

  一、坚持会议制度

  从1980年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按《地方组织法》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规定,
到1985年末,共召开常务委员会议30次,听取和审议了兰西县政府关于物价检查、社会治安、
计划生育、教育工作、发展多种经营、办理代表批评意见建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贯彻实施
《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收费罚没管理条例》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并听取
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法》、《计量法》、《药品管理法》、《土地管理暂行条例》、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贯彻实施《物价管理
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经济合同
法》以及加强和实施九年义务制教育规划等相应的决议和决定。

  开展了对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联系和指导。使各乡(镇)都能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
定按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定期开展代表活动。

  二、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后,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
人民检察院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在工作监督上。重点围绕着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执
行情况及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有关问题,监督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情况,并结
合我县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法律监督上,突出地开展了对各项法律、法规实施
情况的检查。先后对政府和“两院”对于《统计法》、《森林法》、《药品管理法》、《计量
法》、《食品卫生法》、《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法》、《刑
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法纪检察工作的决议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
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促进了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经常开展代表活动

  自1980年 9月以来,县人大常委会一是坚持联系制度,加强同代表联系。县人大常委会主
任、副主任及各办公室分别建立了联系代表的责任制,并通过召开代表活动经验交流会、现场
会和开展走访选民等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代表的活动情况,帮助解决活动中的一些问题;二
是经常开展活动,总结典型经验。兰西县自1980年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经常通过调查、视察、
检查的“三查(察)”活动和建立选民联系户等形式,使人民代表及时表达人民的意志,反映人
民的呼声,替人民说话,为人民办事。兰西县第八届会议有县级人民代表 379名,第九届会议
设有县级代表 357名,这些代表共开展“三查(察)”活动88次,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批评、
意见和建议 412件次。在每次“三查(察)”活动中,都有部分委员参加。代表建立选民联系户
制度,是从八届一次会议(1980年9月)开始的。到1985年末共深入选区联系选民5 876人次。代
表们通过调查、视察、检查和建立选民联系户等活动,充分体现和发挥了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意
愿,反映人民呼声,参加管理国家大事和监督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几年
来,通过深入调查总结等方式,总结推广了5个代表组和4名优秀人民代表活动的经验,对推动
全县人民代表活动起了一定的作用;三是及时办理代表提(议)案,推动政府工作。从1980年 9
月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对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都及时
整理汇总,促进县政府逐件研究落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对改进政府工作,维护
人民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