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及民国政府
第二章 政府
第一节 清代及民国政府
清光绪五年(1879年),呼兰副都统除管军事外,还代管民事诉讼、地亩、垦务、缉盗等。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实行保甲制度:十户为牌,牌设牌长;十牌为甲,甲设甲长;
十甲为保,保设保长。甲、保长都是由地主和士绅充任。当时双庙子(今兰西县)共设6保。
1905年1月29日建兰西县。设知县1人,总理全县重大事宜。下设承办处:有正、副委员、
主计委员、收发委员等职;警察局设警务长 1人,有稽查、会计、租赋、测绘、庶务兼收发、
医官等办事机构;巡检兼典史,并设有监狱,有马巡25人,步巡30人。
宣统二年(1910年)成立税务分局,设正、副委员各 1人。10月,知县创办自治宣讲所,以
政治、教育、人伦、道德、农工商、实业、警察及一切公益为主。编成浅近文字,用纸誉印,
听讲人人绘一纸,然后宣讲。12月20日,兰西县成立议事会、董事会,其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城
乡自治。
宣统三年(1911年) 4月,成立了“兰西八乡议事会”,同年10月。又办起了“兰西县宣讲
所”和“自治研究所”。
民国元年(1912年),取消了“县城议事会”,设临时县议会。全县设4乡8区,区设区官、
巡长。同年召开兰西县第一次选举会议,参选人数388人,占当时全县总人数的 2.7%,当选的
议员多是豪绅、地主。 7月,裁撤巡检、承办处。改为总务兼劝业1人。审判兼典狱1人,主计
1人。
民国2年(1913年)3月,兰西县署改名为行政公署,知县改称知事。下设一科、二科、审检
所、财务局、警务局、实业局、教育局。
民国3年(1914年)8月,设兰西警察所,所长由知事兼任。
民国18年(1929年)5月,县公署改名县政府。知事改称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