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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武警

第三节 武警



  

  1947年,根据当时社会治安和剿匪斗争的需要,组建了由15人组成的兰西县公安队,其中:
队长1人,文书1人,战士13人。它的主要任务是看守监狱和为公安局站岗执勤。1947年夏,县
委批准编制由15人增到30人,增设1名指导员,人员选自志愿参军的兵员。下设3个班。主要任
务是看守县监狱、拘留所(设在公安局内);为公安局站岗放哨;配合县大队进行清剿流窜在兰
西县的零散土匪。到1948年初,土地改革结束。基层民主政权建立,社会治安日趋好转,才撤
掉公安队人员在公安局的站岗任务。

  自公安部队组建到1955年,这支部队属于地方军队的性质。从领导关系上看。既归省公安
总队管理,又受县公安局领导,官兵一律享受供给制待遇。1955年,公安部队改编,名称改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归属县公安局直接领导。其职能是看守监狱。根据当时的任务,人员
相应减少,全队编制20人,设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各1人,下设2个班。干警待遇由供给制改
为工资制。

  1963年,县武装警察队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中队,领导关系由原来县公安局领导改为由
省军区管理,县局只是在业务工作上进行指导,形成双重领导关系。人员逐步由义务兵顶替。
到1966年,全部变成现役。1967—1974年,武警中队干部均由县武装部委派。其后,武警中队
隶属关系又有所变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武警中队隶属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由绥化地区武警支队直接
管理。干部、战士均由地区支队分派,在管理上与正规部队相同。其任务主要是:看守押解犯
人,防止匪特袭击,预防犯人行凶、自杀、暴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