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检察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检察机构
伪康德 3年(1936年)成立兰西地方检察厅,该厅负责兰西、青冈两个县的检察事宜。1945
年11月9日兰西解放后,办理审捕、公诉等业务,由公安局执行。1951年1月10日成立兰西县人
民检察署,配有检察员、调查员,检察署长由公安局长兼任。1955年 5月检察署改为检察院,
配有专职检察长和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文化大革命”中成立保卫部,撤销了人民检察机构,
一切法律手续由保卫部行使。1979年 2月恢复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共中央
文件规定,县检察院列为县团级单位。它行使镇压和打击一切敌对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护公民的民主、人身、财产的权利。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下设秘书
科、经济科、批捕科、起诉科、法纪检察科和信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