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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检察

第三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工作,除审查批捕、提出诉讼、出庭支持公诉外,还要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拘留、
逮捕、预审活动实行监督。对法院的审判、裁定有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提出抗诉,以保证对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

  1979年恢复检察院后,审查批捕和起诉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及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1979—
1985年的7年中,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的案件780起,经审查批准逮捕的7 40起。批准
的准确率达到98%以上。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531起,602人。经审查起诉了520起,588
人,占移送案件总数的 98%,基本做到了起诉书或免诉书无差错,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职能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