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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审查公诉

第四节 审查公诉



  

  检察院处理的案件有两个来源,一是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案件;二是按法律规定范围,本
院受理的案件。对这些案件,经核准犯罪事实后,认真做起诉、免诉和不诉的决定。对法院的
审判活动,要进行法律监督。对起诉的案件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量刑畸轻畸重的,可按审
判监督程序,要出庭支持公诉,以保证公诉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受理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出
庭支持公诉案件情况是:1980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2件、4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
27件、40人,出庭支持公诉的27件。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8件、42人。经审
查决定起诉36件、40人,出庭支持公诉的3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