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监所检察
第六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的职权,主要是指刑事案件判决后对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
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按法律进行监督。其具体任务是检察监狱、看守所、
劳动改造机关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以保障政策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依法羁押人犯,准
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罪的人不受非法拘禁和追诉,以利于侦察、审判工作的顺利
进行,保障切实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
与政治教育相结合,阶级斗争与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监督与改造,把罪犯改造成
为自食其力的新人。1959年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科,对兰西县的看守所、收容审查站、行政拘
留所进行了有效地依法实行监督。为了加强对监所的监督检察工作,采取经常检察和定期检察
相结合的办法,每季都搞一次较大型的检察,主要是对防范措施、超时限羁押、监所卫生、监
规执行等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保征监所管教工作正常进行。并经常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就此项工作交流情况,从而保证了对罪犯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