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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以前,兰西境内所有民事、刑事案件均由呼兰副都统受理。白兰
西设知县始,审判事务由知县掌管。

  民国 2年(1913年),兰西县设置审检所,刑事、民事案件由县知事起诉,交审检所审理判
决。后撤销了审检所,由县知事兼理司法,设承审员等审判人员。

  伪康德 3年(1936年)根据伪满洲国公布的《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了兰西区法院,内
设院长、审判官、书记官、执行官等职。

  1946年县政府成立司法科,行使司法审判职权。1949年 9月撤销司法科,成立兰西县人民
法院,法院下设审判、书记、行政、秘书、统计等股。1955年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办
公室,农村设立 2个巡回法庭,不定期地在农村巡回受理或审理各种案件。“文化大革命”初
期,法院被砸烂,审判工作由保卫部取代。1977年恢复法院,下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
秘书科。1977年建立团结法庭、东升法庭。1980年 8月县法院设经济审判庭。1985年建立兰郊
法庭、红光法庭、榆林法庭、临江法庭。基层法庭是县法院的派出机构,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
它的任务主要是调解、审理民事案件和审理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