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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案件审理

第二节 案件审理



  

  一、刑事审判

  1949—1952年重点审理了政治土匪、恶霸地主、敌伪的军、警、宪、特分子、反动会道门
头子,有利地保卫了刚刚建立起来的民主政权和土地改革的胜利成果。依法严惩了恶霸地主徐
景祥(榆林区)、西霸天周鹏魁(泰康区)、汉奸地主李志国(城区)、政治土匪头子谢春廷 (安义
区) 、国民党地下建军头子马老道、日伪警特乔凤鸣、王明才和伪县长周铸鑫等。同时,还审
理了其他刑事案件475件,其中:盗窃52件,贪污12件,赌博36件,凶杀7件,强奸17件,重婚
20件。通奸74件,过失杀人76件,破坏生产与公共秩序30件,妨害婚姻40件,虐待22件,其他
89件。

  1953—1957年,重点审理了盗窃犯、贪污犯、杀人犯、纵火犯、强奸犯、破坏工农业生产
的坏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共审理案件 640件,其中:凶杀案3件,盗窃案120件,强奸案
18件,贪污案51件,虐待妇女案20件,投机倒把54件,渎职13件,妨害婚姻39件,破坏合作化
2件,侵犯人权65件,其他刑事案件255件。1980年实施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审判
工作中,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程序办事。1983—1985年县法院围绕整顿社会治安,维护公共安
全,打击破坏经济犯罪活动这一中心任务,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了各种刑
事犯罪活动,共审理刑事案件301件,判处罪犯413人。审结复查刑事案件 115件,其中:反革
命案件39件(驳回19件,减轻刑期2件,宣告无罪18件),一般刑事案件76件(驳回63件,减轻刑
罚8件,免予刑事处分1件,宣告无罪4件)。

  二、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的工作任务,主要是依法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和合
法权益。一般的民事案件,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用调解方式处理。需要审判的民事案件则组
成合议庭,以判决的方式处理。由于民事案件的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所以人民法庭审理时,
主要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1948—1952年共审理民事案
件567件,其中:婚姻案件292件,债务94件,抚养5件,房产45 件,买卖18件,家务21件,工
资9件,继承7件,土地20件,交通事故2件,合同2件,其他52件。1958—1966年共处理民事案
件303件,其中:赔偿26件,婚姻172件,婚约40件,债务21件,抚养16件,房产3件,家务5件,
其他20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先后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1年下发了中共中央21号文件,提出了对杀人、放火、爆炸、抢
劫、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从重从快打击,兰西县人民法院把刑事审判
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坚持从重从快处理,积极开展了刑事审
判工作。对重点打击的 6种案件,做到集中人力。优先审理,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严厉打击了
各种刑事犯罪。自1983年“严打”斗争以来,县人民法院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了解情况,力
求把问题解决在预审起诉阶段。以避免案件起诉后而延误时间。1983—1985年共处理刑事案件
1 335 件,并在县城召开了多次大型公判大会,做到了有声势、有威力、有震动,打击了敌人,
教育了群众。

  三、平反冤、假、错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兰西县人民法院本着党中央制订的“有错必纠”和“全错全纠,
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对在“文化大革命”中所判处的案件。以法律为准绳,实
事求是地进行了复查、改正。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案件414件、490人,其中:反革命案
件48件,96人;刑事案件366件,394入。反革命案件复查后改判47件、92人,其中:宣布无罪
的35件,77人;减轻处罚的5件,5人;免除处罚的1件,2人;改变性质的4件,4人;维持原判
的2件,4人。刑事案件复查后,改判的34件,36人,其中:宣告无罪的6件,6人;减轻处罚的
21件。23人;免除处罚的7件。7人;维持原判的332件,358人。

  四、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审理法人和法人之间经济和经济合同的纠纷。审理方法主要是先调
解、仲裁,无效后则开庭依法审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加深,个体经济日益发展,经济
案件逐渐增多,为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企业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1980年成
立经济审判庭。1982—1985年末,共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14件,结案106件,其中调解74件,
判决32件,未结案8件。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不仅判明是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而且还尽一切可能帮助有关企
业摆脱困境,增添活力。审理偿付贷款纠纷案时,对确实无力偿付现金的企业,尽量促成实物
偿付,对诉讼标的物中的“死货”帮助变活;在审判中积累货物信息,帮助企业互相调剂余缺,
针对处理经济纠纷过程中发现的漏洞提出合法建议,开展经济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和促进企
业改善经济管理。1982—1985年的4年时间。受理的经济案件上升2.6倍。

  五、陪审制度

  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实行陪审员代表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审
判工作进行陪审的制度。陪审员执行陪审任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开庭前,有权查阅
卷宗、核对证据;开庭时,可以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合议时。有权对案件的结论和
量刑提出意见。1957年反右斗争时,把陪审工作当成资产阶级的东西废除。1979年 7月又恢复
人民陪审员工作。通过基层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出人民陪审员。参加县法院的审判活动。同时
还成立了法律顾问处。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建设,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提高了办案质量。

  附:经济案件情况统计表

   经济案件情况统计表

  附表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