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四章 司法行政
民国2年(1913年)4月兰西县成立审检所,县知事兼任所长。翌年撤销,司法行政由县知事
直接管理。伪康德 3年(1936年),县警务科司法股主办拘留、预审、搜查、保释解送和清乡等
事宜。
1946年成立兰西县民主联合政府司法科。行使司法行政职权。1950年成立兰西县人民法院,
撤销司法科。在法院内设司法行政秘书,专抓司法行政。1957年县法院设有律师顾问和公证业
务。1959年撤销律师顾问和公证工作。1979年 7月恢复了法律顾问处。1980年恢复了司法科,
成为独立职能机构,将法律顾问处和同年设立的公证处纳入司法科领导。
1984年,司法科改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