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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调解

第三节 民事调解



  

  建国后,全县城乡先后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民事纠纷工作。“文化大革命”
期间,砸烂了公、检、法。批判调解工作是“和稀泥”,是“不要阶级斗争”,把调解工作给
抹掉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了调解工作,在基层重新建立了调解组织。1985年全县调解
委员会已达到了278个,调解人员1021名,共处理民间纠纷事件2 832起,相当于县法院同期受
理民事案件的 7.4倍。调解组织由于发挥了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使大量的民事案件
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之中,有效地避免了激化,减少了诉讼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