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敬老院
第一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敬老院
1958年,全县建立了11个敬老院,收养孤寡老人314人,占当时应入院的74%。生活费由各
位老人原住村、屯负责,每年每人发给 100元,烧火柴一车,日用品和疾病治疗费从敬老院搞
副业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从国家救济款中适当补助。
1964年,撤销兰西镇敬老院,孤寡老人按镇内标准补助,每月每人发给15元生活费。以后
又相继撤销了红光、奋斗等敬老院,老人回原住村屯,按五保户标准供养,所需经费由村公益
金中支付。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各公社由国家投资或自筹资金,先后建立了敬老院。至1985
年,全县有17处敬老院,分布在各乡镇,收养老人 358名,敬老院共有工作人员、服务人员51
名。敬老院老人生活费标准每月40—60元,一年用于生活、保健费每人达 600元,达到了丰衣
足食。医疗卫生也有了保障,使这些孤寡老人都能欢度幸福晚年,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
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