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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

第二章 社会救济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


  
  

  民国 3年(1914年),县内发生严重水灾,禾稼淹没。官府为减轻百姓负担,免除七成地租,
大洋4 269元,并散放急赈江钱20 333吊;民国4年(1915年),又发大水,又免七成地租,大洋
10 326元,散放急赈江钱68 000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