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解放后的社会救济
第二节 解放后的社会救济
一、农村社会救济
兰西解放初期,农村困难户占总户数的50%左右;1966年,全县困难户占总户数的2—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下降到1—2%。
解放后,县政府对困难户采取 3种救济方式:一是补助劳动日,让其保证一般生活水平,
对犯罪分子家属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戴帽地富分子保证最低生活水平;二是由国家每年下拨10万
元的救济款,解决其换季和口粮问题;三是适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增加本人收入,扶助贫
困户搞副业生产。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以后,对“五保户”仍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
医、保葬。对贫困户除帮助搞好土地承包外,对临时发生的困难,采取临时补助的形式解决。
农村补助的标准每人每月8—10元。
1985年,农村“五保户”每月补助30.00元,优抚对象每月补助15.O0元。全年支出救济款
达40万元。
二、城镇社会救济
兰西解放后,县政府每年拨发一定数量的救济款。作为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贫困及罪
犯家属等的困难补助费。
1950年以后,县民政局和兰西镇政府采取按人头补助的办法,大体上每年都有50户补助对
象,补助费按当时社会生活水平而定,1958年前,每月每人补助6—8元。
1965年后,改为每月每人补助7—9元。
1981年后,每月每人补助10—12元。
1985年,每月每人补助12元。全县年救济款达4万元。
三、灾害救济
兰西县大多数年份都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在救济工作中,县委、县政府遵照“发动群
众、扩大门路,大搞副业,生产自救”的方针组织灾区人民到外地拉脚、包工程、搞手工业、
搞农产品出售等副业和家庭养殖业。此外,国家还用无偿贷款。减免税收等办法,解决灾民的
种子和养畜饲料等问题。
每次大灾后,县政府都适当拨款。1962年水灾严重,全县受灾面积占 40%,县民政部门拨
款18万元救济灾区。1985年全县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国家和县政府拨救灾款72万元。城镇干部、
工厂工人、学校学生、街道居民捐款6.56万元,捐粮7.54万斤,捐衣物 12 225件,捐饲料1万
斤,保证了灾区人民的生活和再生产的能力。同时。县委和县政府号召全县人民大搞副业,用
农业受灾副业补的办法,基本达到了一年受灾,一年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