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拥军优属
第二节 拥军优属
一、优待烈军属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和残废军人十分关怀。每年都通过各种
形式进行优待和慰问。对部队立功的军人,给家属送喜报,挂“一人立功、全家光荣”或“功
臣之家”的牌匾;对烈军属给送“烈士光荣”纪念证;对孤老烈军属安排专人为其买油买米。
担水劈柴,扒炕抹墙,拆洗被褥,请医送药等已成为传统。
从1946年开始,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以及立功军人的家属,每逢新年、春
节,都组织秧歌队送光荣匾和喜报。同时,青年团、少先队、街道、学校都组织群众、学生等
给军烈属打扫卫生、张贴年画。各级政府也在新年、春节期间给他们送慰问品和慰问信。此外,
政府还根据烈军属的生活困难程度采取每人每月发给粮食 15~20斤的办法进行补助。1948—
1951年,凡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在购买物资方面,不仅享受优先,而且还按减5%的价格售
给,在外出旅行或办事时,购买车、船票也一律优先。1951年。县成立拥军优属委员会。具体
负责优抚工作,对优抚对象定期走访,征求意见,改进工作,并从这时开始,农村的烈军属、
残废军人、重慢性病复员军人土地均由所在村(队)负责代耕。至1953年的3年中,共优待了2 719
户次,代耕土地24 471垧,为保证代耕地的收成,实行了包耕制度,即按一般标准少产粮由代
耕者补上,多产部分归代耕者所有。对县城内的军、烈属采取发救济款、救济粮、救济柴的办
法给予照顾。1956年以后。代耕制改成优待劳动日制。到1958年,共优待1 359户次,298 800
个劳动日。 1959年,对 453户军、烈属实行优待劳动日,共优待劳动日99 600个。 此外,从
1956—1966年,国家对全县烈军属共支付生活补助费20余万元,粮食356万斤。棉衣968套。粉
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对烈军属和服役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者,仍采取优待劳动日办法,
所优待劳动日的资金由公益金中支付。1981年国家共支付优抚金19.6万元。农村实行土地承包
后,又对军烈属实行土地代耕制。1985年国家对全县烈军属共支付优抚金77.6万元。
二、对有病复员退伍军人的照顾
为了解决带病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1958年县成立了复员军人疗养院,设有床位40张,并
负责接收青冈县的病员。到1960年,共入院疗养186人,其中:有160人经治疗已基本康复。此
外,对患有一般慢性病的复员军人进行分散治疗。仅1959年,就有375 人得到医治,从而使很
多患病的复员军人恢复了健康。由于慢性病复员军人逐年减少。到1964年,疗养院撤销。至1981
年,全县享有慢性病治疗的仅有 250人,采取了每人每月发4张取药处方,每方不超过1元钱,
重病入院治疗的办法。医疗费由县卫生局贫困烈军属优抚费中解决。到1985年全县共有慢性病
复员退伍军人115人。